为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国际化、法治化理念、制度创新和底线思维,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跨境服务贸易,是指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向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和个人提供服务的商业活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管理和开放适用本办法,地域范围为海南全岛。
第二条 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在国民待遇、市场准入、本地存在、跨境金融贸易等方面统一列出了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的特殊管理措施。按照国家公布的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构建与之相匹配、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跨境服务贸易管理体系。
第二章 清单管理
第三条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服务,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禁止准入;提供《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非禁止服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放行。以跨境方式开展服务贸易便利化试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手续简化、流程优化、简化便利、风险可控”的原则,持续推进跨境服务贸易便利化改革。
第四条《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对国内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一视同仁的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管理。《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未列明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金融审慎、社会服务、人类遗传资源、人文社会科学研发、文化新业态、航空经营权、出入境就业措施、政府职能等措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予以放开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在政府资金安排、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等方面,依法对国内外服务提供者一视同仁。
起草涉及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境外服务提供者和有关商会、协会的意见建议。
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对国内外服务提供者平等适用,不得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专门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 在告知、资质要求、技术标准、透明度、监管一致性等方面,规范影响服务贸易自由便利化的省级规定。
实施与跨境服务贸易相匹配的资金支付转移制度,提升跨境服务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
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推动建立快速协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等保护国内外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责任保护境外服务提供者的商业秘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境外服务提供者转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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