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稳步扩大规则、法规、管理、标准等制度开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党的二十大部署的重要任务。为更好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重点在一定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统筹开放和安全,构建高水平制度体系。现就与开放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提出如下措施。
1.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
1.支持试点地区在重点行业开展进口再制造产品试点。相关进口产品不受我国禁止或者限制旧产品进口相关措施约束,但应符合所有适用的同等新产品国家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特性、安全和环保性能等)以及再制造产品的相关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字样。试点地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试点方案,明确相关进口产品清单和适用的具体标准、要求、合格评定程序和监管措施;有关部门应在收到试点方案后6个月内联合研究决定。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对再制造产品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严防以再制造产品名义进口洋垃圾、旧产品。 (适用范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除特定试点地区适用措施外,适用范围与上述除特定试点地区适用措施外相同。)
2.飞机、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经临时运出境修理后再运入试点地区,不论有无增值,均免征关税。上述飞机是指以试点地区为主要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经营的飞机,船舶是指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试点地区港口为船籍港的航运公司经营的船舶。(适用范围:海南自由贸易港)
3.经批准从境外临时进入试点地区修理的货物,如复运出境,免征关税;不复出口转内销的,按规定征收关税。(适用范围: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进出口管理制度“一线”开放、“二线”管控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4.对从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地区的下列货物,经纳税义务人在入境时向海关提供担保,可暂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入境人员开展商业贸易或者专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包括用于新闻报道或者拍摄电影电视节目等的软件、仪器、设备和用品);用于展览或者演示的货物;商业样品、广告片及录音制品;用于体育比赛、表演或训练所必需的体育器材。上述货物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并在暂时进境期间不得用于销售、出租等商业用途。如需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应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5.试点地区海关不得仅因原产地证书存在印刷错误、打字错误、非关键信息遗漏、单证间微小差异等微小错误而拒绝给予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6.如果货物的复运出境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情况不符合海关的规定,海关将不予退还货物的关税。预裁定依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海关预裁定申请人可以向试点地区海关申请延长预裁定期限。试点地区海关应当在裁定有效期届满前尽快作出决定。
7.在符合我国海关监管要求、完成必要的检疫手续的前提下,试点地区海关一般在抵达后6小时内对已提交必要海关单证的航空快件货物予以放行。
8.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必要的检疫手续的前提下,试点地区海关在48小时内对已抵达并提交全部通关所需资料的货物尽快放行。
9.货物到货前(含到货时)关税、其他进口税费尚未确定,但在其他方面符合放行条件,并已向海关提供担保或者按规定履行争议支付程序的,试点地区海关予以放行。
10.试点地区有关部门在核准或者以其他方式认可境外合格评定机构资质时,应当适用境内合格评定机构相同或者等效的程序、标准等条件;境外合格评定机构不得在境内取得法人资格或者设立代表机构,作为认可其出具的认证结果或者认证相关检验检测结果的条件。
11.对进口到试点地区的信息技术设备产品,有关部门应允许将供货商的符合性声明作为产品符合电磁兼容标准或技术法规的明确保证。
12.在试点地区,进口标签允许包含chateau(酒庄)、classic(经典)、clos(葡萄园)、cream(顺滑)、crusted/crusting(酒糟)、fine(精致)、late bottled vintage(晚瓶装年份酒)、noble(高贵)、reserve(珍藏)、ruby(红宝石)、special reserve(特别珍藏)、solera(索雷拉)、superior(较高级别)、sur lie(酒糟陈酿)、tawny(陈酿黄波特酒)、vintage(年份)或vintage character(年份特征)等对葡萄酒的描述词或形容词。
2.促进服务贸易自由便利化
13.除特定的新型金融服务外,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某项新型金融服务的,试点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也应允许开展类似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权限确定提供该项新型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和性质,并要求取得许可方可开展该项服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不得仅出于审慎考虑而予以许可。
14.试点地区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在收到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者、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交的齐全、法定的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申请后,在120日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决定,金融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争取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
15.允许注册在试点地区的企业和在试点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境外金融服务具体类型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16.鼓励境外专业人员依法为试点地区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支持试点地区建立完善境外专业人员能力评估考核程序。
3.为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提供便利
17.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入专家的随行配偶、家属,可享受与专家同等入境和临时居留期限。
18.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临时入境和临时居留有效期放宽至2年,随行配偶、家属可享受同等入境和临时停留期限。
4.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
19.对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市场软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用软件除外)及其含有该软件的产品,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转让、获取企业或个人拥有的相关信息,需附上软件源代码作为条件。
20.支持试点地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严禁网络商业活动中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潜在损害的欺诈和商业欺诈。
5.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
21.试点地区应允许外国投资者所有真正合规、与投资有关的资金汇入汇出自由,不得延迟。此类汇出包括:资本贡献;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等费用;出售全部或部分投资所得、清算全部或部分投资所得;根据借款协议包括根据合同支付的款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因解决争议而产生的付款。
22.试点地区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在公布交易结果时说明采用该方式的原因。
23.对试点地区涉及经营实体的已公布专利申请和已授权专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以下信息:检索和审查结果(包括与检索相关现有技术有关的详细情况或信息等);专利申请人的非保密答复;专利申请人及相关第三方提交的专利和非专利文献的引证。
24.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向经营者提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救济请求时,在申请人提供合理可获得的证据并初步证明其权利正在受到侵犯或者即将受到侵犯后,不得事先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并按照相关司法规则迅速采取相关措施。
25.试点地区有关部门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进行指导,经营者作出相关承诺并按照承诺及时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26.支持试点地区企业、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建立自愿性环境绩效提升机制(包括自愿审计与报告、实施市场化激励、自愿分享信息和专业知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鼓励其参与自愿性环境绩效评估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27.支持试点地区企业自愿遵循环境领域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相关原则应与我国认同或支持的国际标准和准则相一致。
28.支持试点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规范、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提供仲裁裁决书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6.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29.试点地区应建立完善重大风险识别和系统性风险防范体系。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评估,加强各类风险分析研判,强化安全风险排查、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
30.完善安全评估机制。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及时跟踪试点进展情况,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国际趋势分析评估新情况、新问题,根据风险程度调整、暂停或终止处置措施,不断优化试点实施措施。
31.加强风险防范化解,细化防范化解措施,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完善风险评估机制 完善风险防控措施,构建制度、管理、技术联动的安全保障体系。
32.落实风险防控责任。有关地方要落实主体责任,在推进相关改革的同时,建立健全风险防控配套措施,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督导,按照职责履行监管职责。
3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完善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捷高效的监管体系,统筹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金融监管等工作。监管等。
各有关部门、地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制度性开放试点任务。要统筹开放和安全,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提高自身竞争力、开放监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要坚持绿色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切实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商务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各项试点举措制度衔接,促进部门、地方高效协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积极推动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问题。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及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承担起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任务,切实防控风险,加快推进各项试点措施落地。确需制定具体意见、办法、规章、方案的,应当自这些措施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确保有效实施。需要调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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