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75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开展国际高标准对标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下:
一、临时出境修理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的下列飞机、船舶(含相关部件),经临时出境修理后再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有无增值,一律免征关税,并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为:
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要运营基地的航空企业运营的飞机(含相关部件)。
2.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航运公司运营的船舶(含相关部件)。
(二)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事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并动态调整,函报海口海关。
(三)享受免税运输的飞机、船舶(含相关部件)在境外临时修理后再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只能由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运营使用,并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同意和缴纳进口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上述飞机、船舶(含相关部件)转让,应按规定缴纳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
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暂时出境修理货物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政策措施要求和相关规定对暂时出境修理、复进境的货物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商务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海南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配套管理措施,明确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名单认定程序,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再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运输的飞机、船舶(含相关部件)的登记、经营自用、监管等规定,以及违法行为处理标准和处罚措施。
同时,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部门应在《关于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名单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指导意见下,对享受免税运输的飞机、船舶(含相关部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出境修理后再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应在《关于享受免税运输的飞机、船舶(含相关部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出境修理后复进境 ...海南省要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省内各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及相关飞机、船舶(含相关部件)监管等信息。
(五)本政策措施所称“暂时出境”期限,由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货物修理合同和实际情况确定。超过“暂时出境”期限后复进境的货物,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税收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收。
二、关于暂时进境修理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一线”放开“二线”放开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内,海关按照“一线”放开“二线”放开“三线”放开“四线”放开“五线”放开“六线”放开“七线”放开“八线”放开“九线”放开“十线”放开“十一线”放开“十二线”放开“十三线”放开“十二线”放开“十三线”放开“十一线”放开“十二线”放开“十三线”放开“十四 ...进出口管理制度规定,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对从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地区进行修理的货物,复出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复出口转内销的,应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按照修理货物实际检验情况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政策措施仅适用于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机场综合保税区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修理产品目录内的货物;2.按照《商务部等6单位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放宽部分进出口货物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64号)规定可以开展保税修理业务的货物; 3.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修理的货物。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允许外,试点区域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四)上述修理产品目录内的货物,经修理并凭许可证件核实后,允许内销。但国家禁止进口或者未经许可限制进口的货物,修理后应当复运出口,不得通过“二线”内销;修理货物修理过程中更换的旧件、破损件以及修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品,不得通过“二线”内销。
(五)试点地区企业申请开展上述修理业务。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要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主管海关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报海南省商务、生态环境、海口海关备案。
(六)享受政策措施的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修理耗用等信息的全过程跟踪,对修理货物、修理过程中更换的破损件、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修理后的废料等进行专项管理。
(七)海南省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要制定配套监管方案,明确进境修理货物管理内容、违规处理标准、处罚方式等。
同时,海南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对从境外暂时进境修理货物实行保税,海关按照保税维修方式办理并实施监管。
三、关于暂时进境货物
(一)对从境外暂时进境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下列货物,纳税义务人在进境时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免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暂时进境人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开展经营、贸易或专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包括新闻采访或拍摄影视节目所需的软件、仪器、设备、用品等)。
2、用于展览、演示的货物。
3.商业样品、广告片、录音制品。
4.体育比赛、表演、训练等必需的体育器材。
(二)上述货物限于在试点地区使用。纳税义务人依照本政策规定取得的进口或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章程规定报关进口的,在暂时进境期间不得用于销售、出租等商业用途,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复运出境期限需要延长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三)上述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对于海关事务担保业务,按照海关事务担保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公告前已征税的进口货物,不再退还相关税款。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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