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央预算投资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及贴息管理办法》,现就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投[2015]3092号)《中央预算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2015]5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和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2020]518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2020]4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央预算投资安排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中央预算投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中央预算投资管理水平,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落实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
第三条 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统筹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形成投资合力。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属于地方事权范围,能够通过市场化手段融资或者其他专项资金覆盖的一般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四条 专项投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突出重点、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投资主要用于支持体现中央战略意图、市场无法有效配置、现有资金渠道无法支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性、战略性、基础性重大项目,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溢出效应强、社会效益高的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六条 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生态保护修复、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旅游发展、全岛封山等风险防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关键功能平台建设等项目。海南自由贸易港。
第七条 下列投资项目不属于专项投资支持范围:
(一)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前期费用的项目除外);
(二)不符合建设条件且当年不能形成投资的项目;
(三)已竣工项目;
(四)其他不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三章 优惠政策安排
第八条 专项投资按项目安排。对中央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地方投资项目,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拟定资金安排方式。
第九条 中央单位非经营性项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全部按中央预算投资安排投资。对地方非经营性项目,参照现行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标准确定同领域项目补助比例;对没有参照标准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不超过总投资8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1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四章资金申请
第十条各地区、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现行有关技术法规、规范和标准,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依法应当附具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前期工作进展、建设进度、建设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和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计划,将三年滚动计划中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年度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申请要求推向年度投资计划申请领域。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单位为项目汇总申请单位,在审核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提出申请本次专项投资的项目,明确拟定的资金安排方式,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同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组织实施本级投资项目储备工作。 (中发[2018]34号)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投资绩效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组织开展中央预算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一并报送。地方申请材料须经省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本次专项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查重点包括:
(一)申请项目是否按规定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核准或备案,是否履行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开工项目申报手续是否合规、齐全;
(二)申请项目是否有项目代码,并通过投资互联网审批监管平台核查项目代码真实性、申报材料与互联网平台上项目信息是否一致(以下简称“网上平台”);
(三)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是否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是否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四)申请项目是否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财政支持;
(五)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申请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
(七)项目是否明确计划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外的其他资金,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是否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八)“两个责任”是否到位。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附件主要包括:
(一)项目汇总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网上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前期工作情况、是否申请其他中央预算资金等,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重点,提交预审意见;
(二)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网上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申请中央预算投资的主要原因及政策依据;
(四)属于核准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五)属于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审批答复文件;
(六)属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16 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前期工作已成熟,具备开工条件。凡未依法履行核准、核准和备案手续,尚未确定建设地点,尚未落实建设资金,建设计划尚未成熟,未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申报,确保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当年项目开工。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单位的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后,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是否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
(二)是否符合投资补助资金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四)项目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五)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资金安排上应当严格落实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资金分配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部署,在审核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资金申请报告的基础上,确定专项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具体建设项目绩效目标。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督制,并执行中央预算投资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项投资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实施和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履行建设申请手续,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建设工期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地方监管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方案,组织实施中央预算投资项目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监督和责任追究。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网络平台(涉密项目通过涉密渠道)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对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作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项目未能按时开工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汇总专项投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直接责任单位和日常监管监督人员对项目申请、建设管理、信息报告等工作履行直接日常监管责任。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使用中央预算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督,防止转移、挤占、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确保中央预算投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通过网络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监测,动态掌握专项投资绩效情况,对绩效监测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项目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反映的有关情况,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检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确有问题的,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审计。确保中央预算投资使用合法合规、发挥作用。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伪造或者无理拖延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对已通报审计等重大问题的项目,其所在市、县、重点功能区或单位下一年度不得申报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单位牵头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节,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要求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项目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或者原则下达投资计划或者安排项目;
(四)擅自改变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
(五)拖欠、截留、挤占、欺骗、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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