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0]32号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2.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收入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经营所得、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收入。
3.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4.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名单管理制,海南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5.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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