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省政府《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0/4/10

第一条 为有效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以知识产权发展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省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个别条款有特别规定者除外。本条例所列资助、奖励项目均为后补助,且均指上一年度完成的项目。

第三条 鼓励发明创造,对取得国内授权且地址在本省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资助8000元。

第四条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巴黎公约》向国外提出的专利申请,在该国(地区)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公布专利后,每件给予资助1万元;对于在国外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欧、美、日等国家申请每件给予6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地区)申请每件给予3万元资助。

第五条: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公报上公布专利后,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第六条:鼓励地理标志保护和使用,对每个获准注册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七条:支持植物新品种培育,鼓励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对每件申请给予10万元的补贴。

第八条:鼓励我省企业和有关单位将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件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第九条鼓励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供质押贷款、担保等服务。具体补助、补偿标准及适用范围按照《海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鼓励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对试点成功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每笔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牵头组织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本条适用于在海南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下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牵头单位。

第十一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曾获海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同年度同时获得中国专利奖和海南省专利奖的,不重复获奖。

第十二条: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

第十三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且单位拥有3个以上有效获得发明专利5项以上,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且单位拥有5项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按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补助,每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中小学校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对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资金用于普及、支持知识产权教育、奖励师生发明创造等。

第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本省知识产权工作需要,对知识产权研究、制度创新给予资金支持和奖励。本条适用于境内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规定施行前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