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过程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1/30

海南政办[202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应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与负面清单相兼容的过程监管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强制度融合创新,积极探索建立适应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监管模式。到2025年,初步建立覆盖全部市场主体、政务服务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联动的信用监管机制,重点领域以行业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标准管理、主体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奖惩的监管格局逐步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水平和监管能力不断提升,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2.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

(一)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中,在市场准入领域,严格落实“非禁即准”“即进即准”原则,全面推行“标准制度'承诺制”。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保护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并已实施强制性标准的领域,原则上取消许可和备案;对暂不能取消许可备案的领域,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纠正,总体风险可控、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领域,申请人可以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同时取得许可,并按照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作出承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规模小、风险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政府部门统一出具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土地并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出具相关证明,项目即可开工。

(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个人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大涉外等风险大、纠错成本高、损害难以弥补的事项外,申请人可以书面承诺已满足告知条件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相关证明,并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三)积极推行主动承诺和行业自律信用承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主动承诺和行业自律规定统一格式的信用承诺文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鼓励市场主体或行业协会商会会员自愿签订信用承诺书,公开声明产品和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遵守行业管理等事项,并通过相关网站主动公示信用承诺。

(四)落实信用修复承诺。行政相对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修复申请时,应当按要求提交信用承诺书,并在“信用中国(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等网站公示。信用修复承诺书格式由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五)完善信用承诺工作机制。省、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门要统筹推行信用承诺制,建立完善各行业、各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牵头整理编制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定格式规范统一的信用承诺书模板。各相关网站要设立信用承诺专栏,加大信用承诺宣传力度。科学界定失信告知承诺行为,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要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负面影响大小,划分失信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差别化惩戒措施。对列入国家、我省及与我省有互认协议的其他省(区、市)失信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况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以信用核查为重点创新实施前置信用监管

(六)组织开展经营者前置诚信教育。全省各级实施准入管理的部门在为市场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时,要开展前置守法诚信教育,一些重点行业特别是需要专业资质、与自贸港政策密切相关的行业,要对从业人员开展诚信教育。

(七)完善信用核查机制。各市县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要编制使用信用记录的事项清单,将信用核查嵌入各类服务流程和相关业务系统。建立完善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投资项目、日常监管、综合管理等公共服务和监管平台信用核查自启动机制。对于涉及经济利益的事项,充分发挥市场化信用报告作用,完善监管、服务和交易对象的信用核查。

(八)推动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查询其他主体信用状况,带头在省属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查询合作对象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等网站注册共享信用名片,主动展示自身信用状况。探索与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异地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互认机制。

四、加强过程信用监管,注重分层分类监管

(九)建立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记录。全省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实施信用信息管理。全省各级各部门应当在登记注册、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环节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税收、环保、知识产权、金融信贷、医疗卫生、家政、养老、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旅游文化等重点领域市场主体,以及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特殊优惠政策的其他重点领域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备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进行。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和公开披露制度,整理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十)规范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综合公共信用评价体系(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全省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为行业信用评价的补充和监管、风险防范的内部参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构建覆盖全行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已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拓展评价领域、完善评价标准、丰富评价数据;尚未开展信用评价的部门要加快建立评价机制。

(十一)推动建立信用信息自主自愿报送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畅通报送渠道,鼓励市场主体报送资质许可、市场经营、合同履约、表彰奖励、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承诺信息真实性,授权管理部门共享应用相关信息。各省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省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公共平台和其他可靠渠道对报送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后的自主报送信息可作为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的指标数据,纳入公共信用报告展示。

(十二)大力推行信用分类、分类监管。将相关主体综合评价信息嵌入行政审批“一网”等各项业务系统,形成事前提供查询、事中分类监管、事后形成记录的全流程闭环监管机制。省级行业监管部门要将行业信用评价、综合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起来,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日常监管与信用评级、风险等级挂钩,对信用良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予以鼓励,对违法违规、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严格管理、处罚。

(十三)加强信用承诺核查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要合理确定事中核查监管范围和措施。对于确需核查的事项,要根据事项特点和承诺人信用状况,分类确定核查方式,充分利用信用平台、公开披露系统等公共平台和其他可靠渠道进行核查。对免于核查的承诺事项,行政机关要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进行监管。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真实、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要终止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

五、完善以失信惩戒机制为基础的事后信用监管

(十四)规范失信惩戒对象认定。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类严重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与法律法规共舞。国家层面尚未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但我省确需实行的,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制定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梳理配套惩戒措施清单。

(十五)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继续开展机关、重点行业失信等专项治理工作。推动各类失信主体主动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认定部门要对市场主体给予提醒或警示。约谈记录推送至信用平台。

(十六)全面构建失信惩戒格局。规范失信惩戒措施适用领域、范围和时效,推动联合奖惩制度融入政务服务综合审批系统、为民服务系统、日常监管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部门业务系统应用,实现联合惩戒自动化执行。各市县政府、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推动实施市场化、行业化、社会化惩戒措施。加强离岛免税等政策实施中的风险防范,积极探索建立省级联合惩戒名单制的跨省失信惩戒机制。

(十七)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化、行业化禁令措施。重点关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养老育幼、医疗卫生、城市运行安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和税收、文化旅游、知识产权、金融信贷等海南自贸港重点领域,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监管处罚力度。对拒不执行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次违法、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严重违法违规破坏环境资源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十八)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行为责任。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相关事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当向上级、审计部门通报;工作人员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单位和有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十九)大力推行信用监管信息公开。推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在线公开。依法依规积极公开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自然人、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相关信息。

六、强化信用监管支撑保障

(二十)强化法制保障。加快制定实施地方信用法规,推动在制定、调整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时综合考虑增设信用条款。各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重点出台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修复等实施办法,编制信用监管事项清单,细化信用监管操作规程。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政府的工作指导。

(二十一)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强化信用平台在信息采集和信用应用方面的枢纽作用,优化信用监管体系,完善信用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用监管效率和质量。建设“互联网'监管”平台、公开制度等综合平台和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托省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信用平台与我省各类综合平台、行业信息系统深度融合,构建全省信用监管“一张网”。

(二十二)加强公共信用服务供给。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信用报告查询、信用审核等服务,推广移动应用。加快在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务APP中嵌入信用服务功能,支持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业务平台和APP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精准招商、精准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的应用。

(二十三)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以及互联网和第三方相关信息,开展信用风险评估。鼓励运用物联网、互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高执法监管效率。

(二十四)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严肃查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牟取私利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全省各级各类信用平台、信用网站按照三级保护要求建设运行。

(二十五)积极指导行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鼓励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修复培训、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体系研究、信用评价、信用宣传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省级有关单位授权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引导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鼓励省内各级各部门依法依规与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机构开展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等方面合作。加快培育地方征信机构,鼓励开发适合海南自贸港的征信产品。

七、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二十六)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认定部门应当予以修复。对尚未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修复机制,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项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实现修复。

信用修复应通过慈善或志愿服务活动开展。鼓励市县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信用修复服务。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网站应同时删除已修复的失信信息进行公开展示。

(二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信息提供者、采集单位对异议信息应尽快核实处理。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错误或者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错误,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认定单位、联合惩戒实施单位应及时退出惩戒名单,并采取措施予以剔除。

八、组织实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持续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评估,推动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法治政府、营商环境等其他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有力有序有效推动实施。各有关省级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作用,整合形成全社会参与信用监管的合力。

(二十九)深化试点示范。各有关省级部门要积极开展行业信用监管示范,聚焦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创新应用等重点任务,积极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模式。试点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的信用监管模式,建立信用监管综合评价机制,建立信用监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信用监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信用监管水平。信用监管综合评价、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和行业信用评价。海口市、三亚市等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较好的市县要争创国家信用示范城市。

(三十)重视宣传培训。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使各类市场主体和经营者充分了解、主动配合基于信用的过程监管措施。加强全省各级各部门相关人员特别是基层、一线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落实新监管措施的能力和水平。

本实施意见任务分解事项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