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一步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吸引台湾同胞全面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打造更高水平、更高层次对台交流合作新高地,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台湾同胞、台湾企业围绕海南省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四大主导产业,融入“三极一带一区”(“海口经济圈”、“三亚经济圈”、“丹阳经济圈”、沿海城镇带、中部生态涵养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参与打造“两大基地”; (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总部基地和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总部基地)、“两网”(空海国际运输网络和国际经贸合作网络)、“两枢纽”(西部陆海通道国际航运枢纽和面向太平洋、印度洋的航空区域门户枢纽)。积极推动在大陆投资的台资企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将产业拓展到海南自贸港。
2.鼓励台资企业在海南自贸港重点园区和相关市、县、自治县投资落户。海南自贸港重点园区和相关市、县、自治县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用地、用海、产业政策等方面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的台资项目给予支持。
3.鼓励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参与海南中心渔港经济区和现代海洋牧场投资开发建设。支持在条件成熟的园区设立“琼台现代渔业合作示范区”,努力打造具有影响力的两岸渔业合作示范基地。
4.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开展台湾地区规范化、安全化引种育种推广工作,加快在全省建设一批台湾地区优质果蔬花卉和海淡水产品种植示范农场和产学研基地,推动海南台资农业企业转型升级。
5.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平等参与我省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对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企业,进一步简化申请流程,缩短申请时限,做好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6.鼓励台湾企业积极申报海南省重点研发项目。
7.鼓励台湾消费品牌企业加强与海南离岸免税企业合作。
8.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企业在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在大陆上市等方面享受与内地企业同等待遇。
9.发挥海南岛作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优势,加大对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澄迈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力度。
10.鼓励市、县、自治县在园区设立“台商加工园区”,吸引台湾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形成产业集群。
11.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申请创建“台商农民创业园区”和“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
12.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县、自治县申请增设台湾渔船靠泊点。
13.支持建设“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示范点”。
14.加强保亭海峡两岸交流基地建设,用好保亭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示范点。依托海南少数民族节庆活动平台,开展海峡两岸少数民族文化交流活动,不断深化琼台少数民族同胞亲情交流。
15.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城市、自治县依托少数民族特色村建设,开展海峡两岸少数民族友好村镇创建工作。
16.支持琼台佛教、道教和民俗交流发展。
17.鼓励省内高校与台湾高校开展校际交流合作,引进台湾优秀教师,扩大台湾留学生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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