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规定,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三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须在一个纳税年度(含当年12月)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经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1年以上。
海外高端人才境外紧缺人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的,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有效期1年以上。
第四条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除应符合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一个纳税年度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紧缺人才,除应符合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名单范围。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负责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名单。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并适时更新。
第六条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海南省税务部门报送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名单。海南省税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提出认定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的建议,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经认定为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的,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紧缺人才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依法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社保、税务等部门要依托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工作。
第十条 对人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异议或争议的,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要牵头协调解决。如对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是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实质性经营存在异议或争议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将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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