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电子围栏建设方案》(银发[2023]119号)要求,我行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海南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管理制度,并按照审慎资格相关要求开展自评估。自评估合格后,即可向我行提交自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系统接入申请。
2.拟开展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须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完成业务系统建设,账户业务系统经我行评估合格的海南省内银行机构可提供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相关金融服务。
3.海南省内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办理海南自由贸易港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相关业务。
4.海南省内银行机构在开展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相关业务时,应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与安全,加强资金流动风险监测与防范,制定风险预案,守住安全底线;发现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报告。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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