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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5/5

国函[2022]4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司法部:
你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相关船舶登记环节和航行作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内水路运输秩序和国家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国务院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