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市场秩序,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邮轮经济安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运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外籍邮轮在华多点挂靠业务许可的公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仅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港口的外籍邮轮多点挂靠业务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籍邮轮多点挂靠业务许可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仅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港口的外籍邮轮挂靠业务(以下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多点挂靠业务),是指外籍邮轮在航线运营中连续挂靠海南自由贸易港两个以上沿海港口并最终完成全航次的运输安排。
第四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多点挂靠业务的组织领导,加强对相关部门和港口人民政府工作进展和安全监管责任的领导和管理,落实属地责任。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多点挂靠业务航线许可,负责组织实施市场监管和安全监管;督促邮轮运输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邮轮港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落实邮轮港运营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省旅游部门负责旅行社邮轮旅游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口海关按规定对外籍邮轮及其人员、行李物品、船用物料实施检疫监管,负责指导、协调邮轮运输经营者做好邮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负责外籍邮轮及船员边防检查手续办理、邮轮在港监管以及对出入境口岸限制区域和上下邮轮人员、所载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管理。
海南海事局负责外籍邮轮安全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应当加强外籍邮轮管理,落实属地责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外籍邮轮在海南连续航行过程中的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等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申请经营海南自由贸易港多点停靠业务,相关运营人应当通过水路交通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或信息,并对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拟定航线及通航水域、停靠港口、时间安排、旅客上下船计划等;
(二)运营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外籍运营人应提交经过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船舶运营材料,主要包括船舶国籍证书、入级证书复印件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客船安全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如航线部署的船舶为租赁船舶,还需提供船舶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旅客人身伤害责任险证明保险单上列明的邮轮保险限额,每名旅客的保险限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46666特别提款权;
(五)与拟停靠海南自由贸易港港口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港口及靠泊协议复印件;
(六)国际船舶代理委托书、申报书(境外经营人申请时提供);
(七)指定联络机构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或者联络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复印件(境外经营人申请时提供);
(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邮轮运输经营人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多点停靠业务,船舶、港口、航班时刻表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有关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六条 取得批准文件的邮轮运输运营者应当确保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相关证件、证明在核准的航次运营期间合法有效。
第七条 邮轮运输运营者终止海南自由贸易港多点停靠业务或者指定联络机构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多点停靠业务的邮轮运输运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并在核准的许可范围内依法运营。已获准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多点停靠业务的邮轮运输经营者,在停靠海南自由贸易港港口时,不得允许所载旅客离船、不返回。
第九条 各相关港口经营者不得为未获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多点停靠业务的邮轮提供靠泊和上下船服务。
第十条 邮轮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邮轮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保卫制度,遵守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邮轮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应当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依法做好旅客群众公共卫生、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应急救援力量和相关设施设备,确保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邮轮运营企业应当遵守船舶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船舶污染防治义务。
第十四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旅行社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障旅客安全。
第十五条 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应当不断优化口岸查验智能化建设,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基础上简化邮轮旅客登离港查验手续。
第十六条 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登离港查验机制,加强对邮轮旅客的监管。完善外籍邮轮管理制度,便利邮轮进出境,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七条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与海事、海关等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及时共享邮轮运营企业航线许可、停靠港口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邮轮运营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多点停靠业务的邮轮运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对严重失信行为,会同其他部门、社会组织依法依规采取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违法经营社会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信息,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外籍邮轮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开展仅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港口的多点停靠业务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21年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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