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籍船舶检验机构入级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9/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通知》(国函[2020]88号)和《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为规范外国船舶检验公司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行入级检验活动,制定本办法。前款所称外商船舶检验公司,是指外商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船舶检验公司。

第三条 海南海事局负责外商船舶检验公司实施中国国际船舶入级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船舶检验公司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入级检验业务。

第五条 外商船舶检验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我国入级检验的有关要求、其入级规范和相关标准开展检验工作。

第六条 为中国国际船舶提供入级检验服务的外商船舶检验公司应当遵循安全、公正、诚信、便捷的原则。

第七条 外商船舶检验公司在实施具体入级检验前,应当将入级规范及证书格式报海南海事局备案。外商船舶检验公司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海南海事局报告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的入级检验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清单、入级检验类型等。外籍船舶检验公司撤销入级检验证书的,应当及时向海南海事局报告。

第八条 海南海事局应当为申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的外籍船舶检验公司提供工作便利,为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入级检验业务创造良好条件。

第九条 海南海事局可以通过远程检验或者委托检验的方式,对外籍船舶检验公司及其入级检验活动提供便捷、智能、高效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海南海事局对外籍船舶检验公司入级检验工作实施以下监督:

(一)外籍船舶检验公司资质的有效性;

(二)我国法律法规对外籍船舶检验公司入级检验活动强制性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涉及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举报、投诉入级检验;

(四)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海南海事局对外籍船舶检验公司的监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实外籍船舶检验公司报告的相关信息;

(二)检查外籍船舶检验公司为保证入级检验质量而制定的控制程序、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内容。

第十二条外籍船舶检验公司应当配合海南海事局对船舶入级检验的监督、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海南海事局发现船舶入级检验存在问题的,应当告知实施检验的外籍船舶检验公司。其中,涉及下列船舶入级检验重大问题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应当报废的船舶进行检验发证;

(二)对违法建造或者重大改建的船舶进行检验发证;

(三)对未经检验的船舶签发证书。

第十四条 外商船舶检验公司应当对海南海事局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海南海事局。

涉及入级检验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十五条 外商船舶检验公司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或者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入级检验活动的,海南海事局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南海事局应当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外商船舶检验公司船舶检验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入级检验活动的,海南海事局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南海事局将其列入海事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海南海事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