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防范利用船舶走私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等动态活动监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船舶的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
第三条海南自由贸易港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遵循依法高效、便船、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文化、广电体育、海关、海事、海警机构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工作。
综合反走私管理领导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航行船舶综合反走私管理工作,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通报制度。
公安机关依据职责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航行船舶治安管理和非关区岛屿航行船舶反走私工作。
海关依据职责负责港口和其他海关监管区域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船舶走私活动。
海警机构依据职责负责查处海南自由贸易港岛航行船舶的海上犯罪行为。
综合执法点负责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航行船舶装卸货物、物品进行实时监控和处理属于非关区范围的海岛,按照职责负责船舶停泊。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文化广电、体育、海事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进出码头、渔港和经认可的船舶停泊区(点)进行动态监管。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规划确定港区以外的船舶停泊区(点);沿海城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基层缉私巡逻制度,对所辖区域内的停泊区(点)、海湾、澳口等进行日常巡逻,做好所辖区域内航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岛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每艘船舶只允许使用一个船名,并按照规定在船舶显著位置标注船名、船籍港,悬挂船名标志牌或灯箱。
船名标志牌、灯箱必须安装牢固,保持清晰、完整,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
第六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岛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海事等主管部门报告船舶动态信息。动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起运地、中转地、目的地;
(二)拟靠泊地点、作业地点及作业内容;
(三)拟进出港口、靠泊区(点)时间;
(四)船上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书编号、无适任证书人员身份证号码;其他人员(非船员)姓名、证件号码;
(五)客货运输信息:旅客人数、货物种类及数量等。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船舶动态信息报告(备案)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的船舶驶离启航地后,在途中改变航行计划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重新报告原船舶动态信息。
船舶实施海上装卸作业前,应当将作业计划向主管部门报告原船舶动态信息。
第六条第八条 渡轮应当按照批准的航行航线渡轮,如需临时改变航线,应当经渡轮港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旅游客运船舶应当按照《船舶经营运输证》标注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旅客运输,如需改变航线,应当经有许可权限的水运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开放港口之间航行的国际船舶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港口进出境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港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港口”之间和从“二线港口”航行的进岛运输船舶,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许可。驶往未设海关港口、码头的,应当遵守“二线港口”上下人员、装卸货物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岛航运输船舶在未设海关港口、码头之间以及从未设海关港口、码头驶往“二线港口”应当遵守综合执法点对船上、下船货物、物品实时监控和处理的规定。
前述船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报告船舶动态信息。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农业农村、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海事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将岛内航行船舶动态(备案)信息纳入共享范围,依托省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海关、海事、海警机构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海事巡逻等方式,加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异常动态监控。
海南自由贸易港航行船舶异常动态包括:
(一)未按规定报告动态信息;
(二)未如实报告动态信息,有虚报、瞒报、漏报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船舶、进行装卸作业的;
(四)改变航行计划后未及时重新报告的;
(五)未在规定地点停泊或者装卸货物的;
(六)擅自关闭船舶定位识别装置;
(七)“零关税”进口游艇违反规定驶离海南省管辖水域航行的;
(八)主管部门认为异常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发现海南自由贸易港航行船舶动态异常的,应当依据职责查明违法事实,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发现船舶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转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依托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平台,加强执法联动,实现船舶动态异常预警、核查、处置、反馈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据职责查明违法事实,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码头、停泊区(点)管理,配合各主管部门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岛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对超出管辖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航行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舶定位识别装置,上述装置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防范利用船舶走私方面应用,推进智能监管建设,省大数据管理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推动航行于岛内的船舶动态监管信息共享建设。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航行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的船舶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公开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
第20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的船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21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海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22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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