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时出境修理航空器和船舶免税运输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7/22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国际高标准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对临时出境修理后返回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飞机和船舶(含相关部件)免税管理(以下简称“临时出境修理后货物免税退运”),根据《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以下简称《公告》)。
第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海口海关、省税务局、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局及其驻海南派出机构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对货物临时出境修理免税退运业务应共享信息、细化流程、共同管理。
第三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的飞机、船舶(含相关部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临时出境修理免税退运海南:
(一)飞机(含相关部件)所属的航空企业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的自有或光船租赁船舶(含相关部件)所属航运企业具备有效的水运经营资格或者已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拟申请享受境外临时修理免税回海南的意向企业(以下简称优惠资格),在申请时应主动承诺严格遵守公告和本办法的规定,违规后接受相关部门的依法处理。
申请优惠的意向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设立货物维修使用台账,实现境外临时修理回海南货物信息的全程跟踪,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货物。政策措施要求和海关相关规定并接受核查。具有优惠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优惠企业)应记录使用情况并形成对应关系。
第五条 拟申请优惠资格的企业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请资格认定。航空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件、作业规范、货物维修使用台账、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材料。航运企业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水运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货物维修使用台账、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的证件和文件等相关材料。
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局及其驻海南派出机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优惠企业名单。其中,民航中南局及其驻海南派出机构负责审查航空企业的经营证件和经营规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查申请的航运企业水运经营许可或备案手续;海南海事局负责审查申请的航运企业的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原审查部门根据优惠资格审查结果,动态调整优惠企业名单。海南海事局负责及时通报确定享受优惠资格的船舶名单或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推送至省交通运输厅。对确定享受优惠资格的航空企业、航运企业(含船舶),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海南派出机构、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或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推送至省财政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等部门。海口海关凭清单办理进口免税通关手续。
优惠企业在货物海关监管期间发生分立、合并、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等变更情况的,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过海南国贸“单一窗口”补充变更申报信息,由原审核部门审核。相关审核结果或企业名单调整情况通过海南国贸“单一窗口”实时通报省财政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经审核不符合优惠资格条件的,原审核部门通知企业停止享受优惠资格。
第六条 运营飞机(含相关部件)是指民航管理部门发布的运营规范中优惠企业使用的飞机及部件。享受临时出境修理免税回运海南的飞机(含相关部件),仅限于海关解除监管前优惠经营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可以湿租(不得干租)给其他单位;以退还等方式返还出租人的,须经海关同意并按规定缴纳进口关税。
营运船舶(含相关部件),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船籍港登记注册、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营的船舶(含相关部件)。海关解除监管前,享受临时出境修理免税回运海南的船舶(含相关部件),仅限于优惠经营企业经营,可以按航次或时间租赁(不得光船租赁)给其他单位;采用返租等方式退还出租人的,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按规定缴纳进口关税。
第七条 享受临时离境维修免税回海南的货物,由海口海关按照海关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管理局及其驻海南派出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对享受临时离境维修免税回海南货物经营和自用情况进行监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对优惠企业进行监管;省税务局按照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负责税收管理。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统一协调全省相关部门,推动实现全链条管理。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海口海关需要,协助提供监管所需的相关信息。其中,民政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海南派出机构、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等主管部门协助提供货物使用情况信息;省市场监管局协助提供优惠企业分立、合并、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注销等变更信息;省税务局协助提供优惠企业纳税信息。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机制,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海关监管信息、货物转移信息、货物使用信息、优惠企业变更信息、纳税信息等信息共享,加强联防联控,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信息、相关变更发生后未及时补报变更信息等其他不配合监管情形的航空企业,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海南派出机构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及时发现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自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暂停该企业优惠资格,由海口海关、省税务局依法依规处理。
航运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限期认定、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自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暂停该企业优惠资格,由海口海关、省税务局依法依规处理。
对于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应纳税款、逃避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走私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口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优惠企业将修理免税后暂时回运海南的货物转让、使用,未按规定缴纳国内税收的,由省税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海南派出机构、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本办法发布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已加征关税的进口货物,按照公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