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才发展局、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31号,以下简称《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海南自由贸易港所得
海南自由贸易港所得贸易港收入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从海南自贸港取得的综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特许经营费)以及海南省认定的经营收入、人才补贴收入并在海南自贸港缴纳相应税收。其中:
工资薪金收入是指个人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就业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红利、津贴、补贴等与就业相关的收入。
劳务报酬收入是指个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版权费收入是指个人以图书、报纸等形式出版作品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收入。
版权费收入是指个人从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专利、商标、版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权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经营性收入是指个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收入,按照发放对象、发放方式确定。与雇佣相关的,计入综合收益;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所得,计入经营收入。
2.免税额计算
高端人才、紧缺人才按下列方法计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免税额:
(一)居民综合所得免税额计算
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5%)×海南自贸港综合所得÷综合所得
(二)居民经营所得免税额计算
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5%)×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三)非居民个人相关所得免税额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工资性支出免税额工资薪金收入=(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工资薪金应纳税额×15%)×海南自贸港工资、薪金收入÷工资、薪金收入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减免税额=海南自贸港应纳税额-海南自贸港应纳税额×15%
非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5%)×海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三、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计算方法
享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即高端紧缺人才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实际在海南自贸港居住满183天,居住天数以进出海南自贸港当日1天计算,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进出海南自贸港的,合并计算。
四、高端紧缺人才名单确认及反馈流程
(一)符合“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确认流程。省人才发展局将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名单推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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