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中央12号文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优势,聚焦国家战略、科技前沿和地方急需,运用非常手段打好科技创新翻身仗,制定本行动计划。
1.总体目标
以建设创新型省份为总体目标,推动海口市进入国家创新型先进城市行列,三亚市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在南繁、深海、航天三大科技创新高地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突出应用研究、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出培育发展创新创业型科技企业,推动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到2023年,主要科技创新指标实现“六个倍增、六个突破”,为数字经济、石油化工新材料、现代生物医药、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及种业、深海、航空航天、清洁能源、节能环保、高端食品加工等支柱产业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六个倍增”——全社会研发(R&D)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增加一倍,达到1.2%,实现研发经费年均增长34%;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加一倍,达到2000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翻一番,达到1600亿元;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数量翻一番,达到14个;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数量翻一番,三年累计突破1000个;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覆盖率翻一番,达到50%。
“六个突破”——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区域创新布局、企业创新主体建设、产业技术攻关、科技体系创新、创新创业生态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二、主要任务
(一)打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攻坚战。
1.全力打造崖州湾国家实验室。以国家实验室建设为主攻方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支撑“陆海空”科技创新高地;探索、规划建设一批高水平省级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院),探索实行新的运行管理体制机制,赋予其人事、财力、物权自主权,自主评审高级职称,自主决策孵化企业投资,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作为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基础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发展,打造海南战略科技实力。注册成立海南省崖州湾种子实验室并以实体形式运行,争取创建崖州湾国家实验室;推动海南省深海技术实验室以实体形式运行,争取创建深海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注册成立海南省航天技术创新院并以实体形式运行,争取创建空间对地观测国家重点实验室。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三亚市政府、文昌市政府)
2.搭建承担国家战略任务的重大科研平台。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纳入政府投资建设计划。推动深海装备运维与保障基地、国家海底科学观测网络、国家空间环境地面综合监测网络、南海海洋生物资源库、海南超级计算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承担国家战略任务能力。培育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经批准由事业单位牵头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财政在建设期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经批准由企业牵头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省财政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对经批准由企业牵头建设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财政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充分发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筑巢引凤”作用和技术溢出效应,力争在优势领域取得一批突破性成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3.引进国内外大院所共建创新载体。充分发挥海南自贸港政策优势,从人才、资金、政策等方面优先引进和集聚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来海南设立研究机构。对在海南设立的国家级科研机构,省财政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支持其牵头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4.实施高校和科研机构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深海科学与工程研究所、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海南医学院、海南热带海洋大学、海南省农科院等高校、科研院所提升科研能力,加大科技研发投入,集聚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大学科技园、国际联合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创新平台等创新创业平台,形成长期稳定的科研支撑机制,打造成为海南重点领域科技创新策源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才发展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高校、科研院所)
(二)打赢区域创新布局攻坚战。
5.海口市进入国家创新型城市先进行列。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搭建科技创新平台,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培育能力,基本实现发展动力转换和创新驱动发展,形成对海口市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有力支撑到2023年,海口市研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财政科技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200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亿元,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达到100个。(责任单位:海口市政府)
6.三亚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高水平创新主体和重大创新平台大幅增加,实现国内一流的创新创业环境,全社会研发投入总量和强度显著提升,推动形成科技创新有力支撑三亚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格局。到2023年,研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财政科技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400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0亿元,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数量达到40个。(责任单位:三亚市政府)
7.打造种业科技创新高地。依托南繁科技城和省崖州湾种子实验室,围绕全国种业科技创新资源布局,明确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产业化功能目标,集聚种业创新资源要素,开展种子精准设计技术、农业生物资源高效利用、高效种植模式等技术研究,取得一批重大成果。加快国家耐盐碱水稻技术创新中心总部建设和实体运行,支持其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推动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种中转基地、国家精准设计育种中心、国家南方作物表型研究中心、生物安全保护三级实验室(P3实验室)、南方育种技术服务中心、三亚科研实验基地、三亚南方育种种业技术众创中心、水产南方育种种业创新生态产业园等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投入使用南方育种科研育种基地和南方育种生物育种区,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150家,实现营业收入80亿元,建成国际一流的综合科研育种中心和开放式协同创新平台,打造南方育种硅谷创新创业核心载体和综合科技服务枢纽,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三亚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打造深海科技创新高地。依托深海科技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发挥重大海洋科学装备技术溢出效应,开展深海探测、资源利用、海洋工程装备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为海南发展碳汇经济、实现碳中和、碳达峰提供技术支撑。引进一批国家级海洋领域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建设深海科技中心服务支撑基地(一期)、南海地质科技创新基地、科教城深海科技创新公共平台、深海科技城综合服务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深海科研码头以及海洋生物技术公共研发基地、南海海洋综合试验场、南海海洋信息数据库、南海生物多样性资源库、生物种质资源库等科研条件平台,为南海地区科研提供基础条件、开放科研平台、实验转化条件,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150家、营业收入达到80亿元,打造成为深海科技中试基地和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形成国内知名的海洋产业集群,支撑“智慧海洋”建设,打造成为国家深海技术和科技创新高地。 (责任单位:三亚市政府、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海南热带海洋大学)
9.打造航天科技创新高地。依托文昌国际航天城,统筹国内外创新资源,规划建设航天重大科技创新产业基地、航天科技创新战略产业基地、航天技术应用产业基地、航天科技服务产业基地。建设航天科技创新公共平台、卫星运行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引进一批航天领域高端科研机构和高校,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发展航天大数据与空间信息应用产业,建设集通信、导航、遥感于一体的航天大数据应用与信息服务云平台,打造航天信息产业集群,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30家,实现营业收入50亿元,建成航天重大科技创新基地,打造航天科技创新战略高地。(责任单位:省军民融合办、文昌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三)打赢企业创新主体创建攻坚战
10.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工程。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一呼百应的服务体系,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引领重点产业发展的科技型企业和服务于5G信息通信技术业务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建立科技型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层培育机制,开展科技型龙头企业认定,鼓励科技型龙头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带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发展。省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部分给予30%的后补助,科技型龙头企业最高100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2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市县政府)
11.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培育发展创新创业型科技企业,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积蓄强劲动能和后劲。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省财政按入库企业研发投入增额的25%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对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鼓励市县财政给予每家入库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到2023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达到2000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市县政府)
12.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研究制定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推动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研究院、联合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创新平台和院士创新平台组建,支持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企业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对已设立并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省、市、县财政按5:5比例给予实际投入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建立院士创新平台,按照《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扶持措施。扩大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范围,支持国有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研人员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产业科技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省属国有企业当年发生的研发投入中未资本化部分,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可扣除。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行股权、期权、分红激励;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研发。搭建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人员互动服务平台,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推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根据企业需求选拔“科技特派员”,提升企业科技资源和创新资源转化能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信厅及各市县政府)
13.推动高新区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强化对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支撑。所在市县要给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供充足的资金、土地等政策保障,把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逐步培育崖州湾科技城、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昌国际航天城升级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探索创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惩制度。省财政对新批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资金支持,对年度综合考核排名进入前50%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1000万元研发资金支持。对年度全国综合考核排名下降5位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予以约谈。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n 科技、省财政厅、市县政府及重点园区)
1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科技支持力度。完善覆盖科技型企业全成长周期的科技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政府投资基金以市场化方式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鼓励政府投资基金股东或其他投资者依法依规购买政府持有的基金股权或股份。充分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作用,以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探索与重点园区合作建立项目储备机制,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基金规模。充分发挥海南省穷科贷风险补偿基金作用,鼓励银行、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市县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科技信贷产品,服务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分类政策和“一企一策”精准服务,推动科技型企业境内外上市。(责任单位:海南银保监局、海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市县政府、重点园区)
(四)打赢产业技术攻关战。
15.规划实施支柱产业重大科技项目。聚焦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及种业、深海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数字经济、石化新材料、生命健康、清洁能源、节能环保、高端食品加工等支柱产业发展需求,瞄准培育产业新优势,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和资金链,采取定向选择、定向委托等方式,布局省重大科技计划和专项,开展应用研究、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级财政优先保障。大幅提高企业牵头和参与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比例,落实国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综合运用直接投入、政策引导、后补助、股权投资等手段,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按照集中力量抓重大任务、全链条设计、综合实施的原则,集中力量突破一批重点行业关键技术,支持产业跃升至价值链中高端,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6.拓宽科技计划项目范围。围绕海南重点科技发展需求,会同科技部组织实施种业自主创新、深海探测与海洋观测、航天应用、生物与健康、生态环境修复与治理等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加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培育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海南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海南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符合配套资金要求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财政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按规定;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单项经费超过10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经省科技厅备案后,可在人才评审、职称评聘等方面视为省科技计划项目;扩大省科技计划联合专项范围,探索与市县政府、业务部门、重点园区、科研单位、科技型企业联合实施省科技计划联合项目,引导全社会加大科技投入,围绕重点领域发展需求,支持共性关键技术研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7.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鼓励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体制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科技型民办非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可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型新型研发机构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政策优惠;对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一对一”扶持。探索设立省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汇聚省内外产学研资源,聚焦重点产业,推动产业技术攻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18.推动新药创制成果转移转化。落实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南省政府签署的《关于联合推进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转移转化试点示范框架协议》,支持建设国家新药转化基地,推动重大新药成果在海南率先转化。力争3年内引进10个新药品种,达产后实现年产值10亿元,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作用的生物医药产业新高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海口市政府、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
19.打造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以市、县为建设主体,支持园区依托龙头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引进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评估、技术交易、创意设计、人才培训、标准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建立集科技创新、机制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全产业链公共服务为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认定为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省、市、县财政按5:5比例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市、县政府)
(五)打赢科技体制创新攻坚战。
20.深化科技计划体制改革。聚焦国家战略、科技前沿、地方急需,面向科技强省目标,突出重点产业、重大平台围绕重点领域和优势领域,改革科技计划体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资源配置由相对分散向集中、由资金引导为主向政策激励为主、由省级补助为主向省市县联动为主、由竞争性评审为主向多种方式转变、由项目管理为主向绩效管理为主、由行政监管为主向主体责任为主转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21.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产生机制。改革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构建项目评审、决策、验收三个环节分开的科技项目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稳定支持与竞争性资金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投入方式,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机制,优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探索实行“揭牌、指挥”制度。建立企业出题、高校解题、政府帮扶等机制,采取围绕“大平台、大设施”精准倾斜方式部署科技计划项目等新机制,扩大科技计划项目来源。(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2.扩大项目承担单位自主权。项目负责人经向项目主管单位备案后,可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计划和技术路线。对企业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承包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使用、利益分配等事项;未达成一致的,允许科研人员拥有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设备采购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按照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在限额以下采购设备和耗材;对限额以上用于科研活动的设备及符合其使用功能的零部件、家具、标本、软件等,实行专项专项采购机制,由单位自主选择政府采购方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23.探索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对外开放。支持在海南注册的外资企业、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涉及国家安全以外的科研项目,探索推动外籍科学家牵头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省内单位联合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合同双方约定成果归属和分享。探索建立财政科技资金跨地区使用机制,允许跨境联合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协议划拨给国外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4.改革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体制。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优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赋予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项目的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允许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实施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对国内差旅费中餐费、城市交通费、难以开具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六)打赢创新创业生态圈建设攻坚战。
25.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科技投入结构,把科技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重点,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确保全省财政科技投入逐年增加。到2023年,力争全省财政科技投入达到50亿至60亿元,吸引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市场主体等投入研发120亿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各市县政府)
26.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瓶颈制约。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坚持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多元参与的评价体系。制定细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不同类型成果评价标准,加强中长期评估、后评估和成果追溯,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按照有利于发挥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的原则,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全面推行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赋予成果完成人长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税收政策,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财政投入支持力度,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考核指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重点园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个人建立技术转移中心,设置技术转移专业岗位,培育专业技术经纪人队伍,深化技术经纪人职称评定改革,支持绩效工资分配向做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对在我省注册设立、服务海南重点产业发展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省财政部门根据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效,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技术市场交易合同额。(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27.重点市县争创国家创新型县(市)。推动重点市县制定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大财政科技研发投入,实现研发投入强度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明显提升,形成重视科技创新的区域氛围,支持重点市县争创国家创新型县(市)。迈入国家创新型县(市)行列,助力海南建设创新型省份。(责任单位:儋州市政府、文昌市政府、澄迈县政府、琼海市政府、万宁市政府、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五指山市政府、东方市政府等)
28.加强科技贡献奖励。聚焦优势领域,集中优势资源,力争取得一系列重大科研成果,争取在国家科技奖上取得重大突破。对获得国家科技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省财政按国家奖励金额的2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鼓励民营企业捐资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省政府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给予荣誉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29.深化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落实《海南开放创新合作机制》,围绕深海技术、特色农业、航天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深化与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浙江、江苏、四川、湖南等发达省市科技合作,联合攻克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科技合作,支持共建联合实验室和科技园区,支持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项目在海南实施。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
30.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评价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引进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搭建知识产权托管、评估、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开展系统集成创新,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崖州湾科技城为试点,打造三亚崖州湾知识产权特区。(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31.大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支持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注册众创空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孵化平台。对以自用、无偿或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校、科研机构孵化服务收入全部归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由高校、科研机构留作自用,打造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第一站”和区域创新创业“核心孵化园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院所)
32.推动海南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建设。鼓励重点园区设立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支持建设离岸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技术转移中心等,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探索和引进国际离岸创新创业人才。在引进国内外人才、产学研用融合、知识产权保护、离岸数据外包服务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符合国际离岸创新创业试验区建设的创新创业基地条件的港澳台及境外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可直接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协、重点园区)
33.建立尽职调查豁免机制。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定期沟通制度,完善鼓励创新、容忍失败的科技体制机制。
版权所有 © 2024 海南斯泰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