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点击查看全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进出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和监管工作。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发放、变更实行网上管理,平台数据与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同步共享。
申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或者海南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颁发。
申请条件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固定办公场所;
★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能力;
★具备必要的加工设备;
★具备配套的仓储设施;
★有专业技术人员;
★有合法经营的品种;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除应符合条件一至七外,还应当符合负面清单相关规定。
注:从事农作物种苗、林草种苗进出口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与进出口相适应的隔离设施生产经营规模;
高温灭菌等消毒设施。
申请材料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办公场所、质检能力、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经营品种等说明材料;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 申请告知承诺制的,还应当提交书面承诺书。
许可证有效期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续办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有效期届满,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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