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省科技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8/17

琼科规[2021]7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 (财关税[2021]24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11部委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查工作有关要求,做好“十四五”期间海南省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查工作,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口海关联合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科技厅 海南省委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海口海关

2021年8月17日

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查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财关税[2021]24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11部委关于印发《海南省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查工作》的通知,做好“十四五”期间海南省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研发机构包括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和科技型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口海关等部门负责海南省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查工作。海南省“十四五”期间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核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二)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海南省科技厅登记注册。 (民政部令第18号),在民政部或省级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从事科研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占全体员工比例不低于60%。

第五条 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符合《海南省科技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民政厅[2021]125号)和省科技厅《关于促进海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且为在海南省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核准程序

(一)省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省级科技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及相关材料;省委组织部负责提供省级登记的事业单位基础数据信息,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组织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事业单位基础数据信息。

(二)省科技厅进行初审,形成初审名单;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口海关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形成《“十四五”期间海南省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年度)》(以下简称《名单》)。

(三)《名单》在省科技厅官网公示7天。

(四)省科技厅将《名单》书面告知海口海关,抄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南省税务局,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 省科技厅、省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口海关等部门每年组织核查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并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社会研发机构可以向海口海关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增值税。社会研发机构自愿放弃进口增值税免征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增值税。

第九条 社会研发机构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相关变化情况,省科技厅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变更单位是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认定结果由省科技厅通报海口海关,抄送省财政厅、海南省税务局,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条 纪律处分与法律处理

(一)社会研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违反规定擅自转移、挪用、处置免税进口商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

(二)社会研发机构以虚报方式取得免税资格的,省科技厅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书面通知海口海关,自通知之日起,该单位在剩余有效期内停止享受政策。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信息系统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科研诚信严重违规行为数据库。

(三)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违反税收减免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各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进口税收政策落实工作,让符合条件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政策红利、真正从中受益。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关于印发‘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的宣传,让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知晓;积极做好“十四五”期间享受海南省进口税收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及免税、退税指导工作,营造支持科技创新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及时跟踪进口税收政策执行进展和成效,坚决防止进口单位违规以虚报、冒用免税进口货物等方式获取免税资格,以及滥用职权、失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