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海南省科技厅《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9/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评估,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国科火字[2017]144号)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的《海南省打赢技术创新非凡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我省设立,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者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具备相关条件,经我省科技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中小型企业。

第三条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培育对象。经认定为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和监督指导工作。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受理、评审、认定、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遵循企业自愿、行业导向、优先认定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认定为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别。

(二)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科研失信行为,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五)企业依据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为0分。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至(四)项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符合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近3年获得省级科技奖励;
(二)企业有经登记或认定的内部研发机构;
(三)企业近3年牵头承担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具体程序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与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相结合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全部认定条件并提出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的,当年即可申请参加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通知。省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发布通知,明确申请材料、时间要求等。
(二)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是否符合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评价。经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登记企业基本信息,选择申请参加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评,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网上申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同时提交以下电子材料(光盘):包括企业从业人员名单(注是否为科技人员)、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科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研发能力证明、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等证明材料。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认定。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确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连同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同时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上审核企业信息,并经系统报送省科技厅。
(四)公示。经认定上报的企业名单,由省科技厅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发布公告,予以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自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应当在3个月内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按照《海南省打赢技术创新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对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市、县要制定资助管理办法,鼓励市、县财政根据入库企业科技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在省重大科技计划、省重点研发计划等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中,支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参与高新技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牵头项目,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格局。联合体“揭牌攻关”。

第十一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内部研发平台,引进培育骨干创新团队,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追回已拨奖励资金,报省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存在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3)存在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按要求定期填报统计调查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认定条件涉及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经营方式改变等)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保持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公告,自名称变更或者条件变更年度起,撤销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其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认定过程中,如出现工作失误,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宽容纠正办法(试行)》规定,经认定符合宽容条件的,不得给予处分或者免责,或者依照法规、纪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项,总分为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评价依据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划分等级。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任选一项进行评分。
(1)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评分。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的比例进行评分。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评价依据企业在有效期内拥有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种类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无争议或有争议)进行等级划分。
A. 拥有1项及以上一级知识产权(30分)
B. 拥有4项及以上二级知识产权(24分)
C. 拥有3项二级知识产权(18分)
D. 拥有2项二级知识产权(12分)
E. 拥有1项二级知识产权(6分)
F. 无知识产权(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解释: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生产活动的人员。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并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须全年在企业工作累计6个月以上。
(二)企业员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以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兼职、临时工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时间须在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从事研发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免税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汇总计算。
(四)企业销售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按类别评估,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级新药、国家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评估为第一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评价为二级。
(六)企业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中位列前五名起草单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