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0]31号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经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工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企业。所谓实质经营,是指企业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户、财产等进行实质、全面的管理和控制。不具备实质性经营条件的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本通知实施期间,上述目录如有修订,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修订版执行。
符合条件的企业,其总部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仅对其总部和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分支机构的收入适用15%的税率;企业总部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仅对其符合条件的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分支机构的收入适用15%的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收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持股比例在20%以上(含)的境外子公司分配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红利收入。
(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包括自建、自行开发)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包括自建、自行开发)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和摊销的方法。
本文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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