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款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由贸易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和场所。
(二)对于总部设在自由贸易港的企业,仅将企业设在自由贸易港内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包括设立在自由贸易港外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和设立在自由贸易港内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的范围,位于自由贸易港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于总部设在自由贸易港外的企业,仅将企业设在自由贸易港内的分支机构(不包括设立在自由贸易港外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和设立在自由贸易港内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位于自由贸易港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三)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需留存备查的主要材料有:
1.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且目录中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
2.企业实质性经营相关情况,包括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员工总数、工资总额等,以及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比例。
二、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通知》第二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设立新分支机构、新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收购境外企业股权等。
(二)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材料为: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清单中的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声明。
三、新购置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摊销
(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定购置时点。
(二)无形资产自可供使用的当年开始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
(三)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预付款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新购置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摊销政策。主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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