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三亚中央商务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亚中央商务区包括三亚市天涯区凤凰海岸单元和吉阳区东海岸单元、越川单元、海螺单元,具体范围由三亚市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划定、调整、公布。 三亚中央商务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要求,对标世界最高开放水平,创新体制机制,在国际合作、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产城融合、制度创新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构建以总部经济、金融服务、现代商贸、邮轮游艇、专业服务、文化休闲等为重点产业的发展体系,打造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先行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亚中央商务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决定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奖惩机制。 省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体制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土地、财政、税收、金融、人才引进等方面支持三亚中央商务区建设发展。 三亚中央商务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行使三亚中央商务区社会管理职能。 第四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履行三亚中央商务区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三亚中央商务区的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体制创新、招商引资、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并按照授权或者委托行使相应职权。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准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除按照有关规定聘任的人员外,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招聘、工资标准等。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境外选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依法授权或者委托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关管理职权。对不适宜委托、授权的管理事权,省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按照规定在三亚中央商务区设立区级派出机构。 省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级派出机构、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应当明确在三亚中央商务区的管理事权,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在责任清单中明确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可以采取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鼓励三亚中央商务区探索一区多园、飞地经济等方式,整合或托管其他园区,合作互补、共同发展,构建开放式创新共同体。 第七条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可以采取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依法设立或引进开发运营企业,委托企业负责三亚中央商务区的土地开发、招商引资、产业投资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参与组织实施三亚中央商务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所投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在三亚中央商务区有偿供应的土地上建设的属于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所有的资产,或由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协调建设的工业用房、办公、商业、住宅等物业,可用于三亚中央商务区的产业配套、公共服务和人才住房等。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协调上述资产的规划、配置和管理。 第八条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开发建设体制机制,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新型投融资模式。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探索创新建设项目工程咨询、造价、保险、审批、监管、评估等机制,支持境外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参与园区开发建设。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时,应当依法依规支持三亚中央商务区高质量发展。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三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鼓励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创新规划编制方式和管理体制。 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三亚中央商务区与周边区域规划衔接,推动区域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一体化、协同发展。跨区域项目需要使用三亚中央商务区土地、海域或者可能影响三亚中央商务区发展的,应当征求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意见;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三亚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内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工作,但征地拆迁除外。 省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三亚中央商务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优先支持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 三亚中央商务区可通过收购、置换、入股、合作开发等方式整合盘活土地资源;园区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可通过租赁、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可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灵活多样的土地供应方式;允许按有关规定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三亚中央商务区可推进新增工业用地、物流用地等混合用地;有项目运营计划和指标考核方案的土地或海域可试点出让。 三亚中央商务区可探索建设用地短期城市用途变更等土地管理改革加强园区建设、地下空间垂直开发、分层赋能;探索立体分层用海等多用途用海方式,保障园区邮轮、游艇、文化休闲等产业项目用海需求,促进海洋产业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支持三亚中心商务区城市更新协同推进,在城市更新机制、模式、管理等方面带头创新探索。三亚中心商务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三亚中心商务区范围内土地整备和城市更新工作,保障园区开发建设。城市更新用地可依法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也可以采取出让、出租、作价、股权投资等划拨方式。 第十二条支持三亚中心商务区集聚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上市公司、企业总部及资金中心、供应链管理与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总部,打造优质总部经济集聚区。 鼓励在三亚CBD设立专业机构,为总部企业提供资金管理、商贸物流、数据流通、人才引进等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支持三亚中央商务区试点金融改革创新政策,打造金融拓展开放试验区,提升金融业开放水平。 支持国际绿色金融认证机构入驻三亚中央商务区,支持三亚中央商务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配合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合规推进数字金融体系建设,以数据融合应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丰富数字人民币应用试点场景和产业生态,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数字人民币。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加强对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的监管,保障中央商务区金融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三亚中央商务区依托海南国际碳排放交易中心、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等交易场所,开展国际碳排放交易、国际商品交易等业务。 第十五条三亚中央商务区应当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拓展贸易功能,创新发展国际贸易新业态,集聚高水平贸易平台和主体,推动金融与贸易深度融合,强化国际贸易产业支撑,打造现代商贸产业发展先行区。 支持三亚中央商务区发展离岸贸易和跨境服务贸易,推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结算便利化,完善贸易融资、保险等贸易服务体系,建设跨境电商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探索放宽数字经济新业态准入,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国际互认,建设基于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国际数据信息专用通道和应用支撑平台,推动数字贸易交割结算便利化。 第十七条 支持三亚中央商务区建设邮轮旅游先行区,推动三亚中央商务区智慧邮轮母港建设,吸引国际邮轮注册,拓展国际航线,发展港口服务、船舶维修、补给、船员服务等母港配套服务,打造国际邮轮旅游陆上集散地。 支持园区企业发展邮轮融资租赁、检验检测业务。加快邮轮码头建设,完善港口设施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支持开通国际邮轮航线和邮轮海南海上游航线。 第十八条支持在三亚中央商务区建设海南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建立完善游艇产业标准体系,定期开展游艇产业市场信用评价,促进游艇消费、交易、研发、设计等产业发展。 探索外籍人员以游艇旅游方式出入境通关模式,推进游艇游客通关便利化。 第十九条支持三亚中央商务区会展经济发展,举办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展览、论坛、赛事等活动,培育引进知名会展龙头企业、国内外专业会展机构、国际品牌展会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壮大会展经济规模。 第二十条 三亚中央商务区依托中国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秀艺术品和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交易文物提供开放、专业、便捷、高效的国际交易平台。鼓励国内外知名拍卖机构入驻交易中心开展业务。 支持在三亚中央商务区设立文物商店和市场化文物修复保护机构。鼓励国内外知名文物艺术品鉴定评估机构入驻三亚中央商务区。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物艺术品保税仓储、展览展示、鉴定评估等交易配套服务体系,推动相关部门在通关便利、保税货物监管、仓储物流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支持三亚中央商务区培育引进国际化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及相关人才,促进服务要素集聚,为市场主体提供集约化、数字化、市场化的一站式专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园区企业产权保护,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三亚中央商务区的投资、收益等合法权益。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优化涉企服务,建立投资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项目全程跟踪服务机制。通过搭建企业专用服务通道、设立企业服务专职岗位,为投资项目提供代办协办、政策咨询、通关业务指导等优质便捷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政务服务事项不得转化为中介服务事项。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涉企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园区企业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 第二十三条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和激励机制,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园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严格履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项合同。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涉企政策的制定、修改应当充分听取园区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依法实施和深化极简审批改革,在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依法探索建立“标准制'承诺制”招商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和深化极简审批改革,在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依法探索建立“标准制'承诺制”招商引资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区应当合理运用新型信息技术,加快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数字治理能力。依托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和省政务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完善政务信息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政企间数据要素流通。 第二十六条三亚中央商务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及分类标准》自主开展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对急需紧缺人才和国际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学历、年龄、职称等条件。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落户、纳税、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可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专项资金,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第二十七条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应当根据园区企业知识产权服务需求,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创新发展。 鼓励园区企业等组织和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提高专利产出质量和效益。 探索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和交易机制,支持园区企业以股权、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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