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省政府《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及运行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1/12/6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

《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21年11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七届第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冯飞

2021年12月6日

(本文件自愿公开)

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创新文昌国际航天城(以下简称航天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赋予航天城自主发展权,规范航天城管理局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航天城管理局作为是履行园区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第三条 航天城管理局受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各项工作,理事会负责总体协调、监督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四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会长二人,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文昌市委主要领导担任。其他理事由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航天城管理局局长、相关战略合作伙伴或投资者代表组成。

第五条 航天城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文昌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予或委托的管理职责,负责园区规划、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体制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

文昌市人民政府主要履行航天城范围内除航天城管理局职责外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设立航天城平台公司,作为航天城开发建设和市场化投融资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航天城融资、基础设施建设、园区运营管理等工作。航天城管理局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平台公司履行投资人职责。

第七条 班子配置。航天城管理局设局长1名(由文昌市人民政府市长兼任,列为省委管理岗位,局长兼党委书记),常务副局长1名(兼任航天城平台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副局长、总经济师若干名(班子成员,其中1名副局长由平台公司总经理兼任)。选派省级干部担任专职副班子职务,不保留原有工作关系和身份,根据工作需要,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以调回党政机关或省属企事业单位任职。

第八条 航天城管理局享有人员使用自主权。除省委选派的兼职领导人员外,在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人员招聘、岗位设置、工资标准等。

工资总额以核定的岗位编制为准,财政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建立与绩效目标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岗位工资标准与绩效目标相适应。

第九条 航天城管理局的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航天城管理局的经营补助资金,安排航天城建设资金。

第十条 各投资主体在航天城开发的国有资产,可以由有关投资主体委托航天城管理局统筹运营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航天城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原则上由各级财政资金保障,结合财政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按照省有关决定实施。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航天城基本建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平台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市场化、多元化融资和运营。

第十二条 航天城管理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重大事项、财务预决算,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对航天城管理局运行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