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省政府《海南陵水利安国际教育创新实验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与运行条例(修订)》

发布日期:2023/7/11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海南陵水利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条例(修订)》已经2023年7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八届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小明

2023年7月11日

(本文件自愿公开)

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运行,制定本条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

第二条  管理局是在先行区内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管理局局长。管理局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国际标准,实行公司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予或者委托的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是打造新时代我国教育开放发展新标杆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重要先行区的集中展示窗口,为我国扩大教育开放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具体负责先行区规划建设、综合协调、办学保障、运行管理、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体制创新、企业(机构)服务等工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履行先行区范围内局外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四条 局内实行海南陵水利安国际教育创新先行区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负责制。

理事会负责研究、筹划、推动先行区合作教育规划、体制整合创新等重大事项,积极争取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先行区的支持力度;协调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协调推动解决先行区发展中的土地、金融等重大问题,保障先行区高标准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理事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章程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理事会设常务副理事长一人,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副理事长二人,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主管管理局局长兼任。理事会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陵水黎族自治县组成,根据需要可增减成员单位。理事会秘书处设在省教育厅,秘书长由省教育厅负责人兼任。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海南陵水利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条例(修订)》已经2023年7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八届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小明

2023年7月11日

(本文件自愿公开)

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运行,制定本条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

第二条  管理局是在先行区内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管理局局长。管理局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国际标准,实行公司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予或者委托的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是打造新时代我国教育开放发展新标杆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重要先行区的集中展示窗口,为我国扩大教育开放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具体负责先行区规划建设、综合协调、办学保障、运行管理、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体制创新、企业(机构)服务等工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履行先行区范围内局外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四条 局内实行海南陵水利安国际教育创新先行区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负责制。

理事会负责研究、筹划、推动先行区合作教育规划、体制整合创新等重大事项,积极争取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先行区的支持力度;协调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协调推动解决先行区发展中的土地、金融等重大问题,保障先行区高标准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理事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章程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理事会设常务副理事长一人,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副理事长二人,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主管管理局局长兼任。理事会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陵水黎族自治县组成,根据需要可增减成员单位。理事会秘书处设在省教育厅,秘书长由省教育厅负责人兼任。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海南陵水利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条例(修订)》已经2023年7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八届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小明

2023年7月11日

(本文件自愿公开)

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运行,制定本条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

第二条  管理局是在先行区内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管理局局长。管理局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国际标准,实行公司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予或者委托的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是打造新时代我国教育开放发展新标杆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重要先行区的集中展示窗口,为我国扩大教育开放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具体负责先行区规划建设、综合协调、办学保障、运行管理、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体制创新、企业(机构)服务等工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履行先行区范围内局外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四条 局内实行海南陵水利安国际教育创新先行区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负责制。

理事会负责研究、筹划、推动先行区合作教育规划、体制整合创新等重大事项,积极争取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先行区的支持力度;协调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协调推动解决先行区发展中的土地、金融等重大问题,保障先行区高标准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理事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章程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理事会设常务副理事长一人,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副理事长二人,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主管管理局局长兼任。理事会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陵水黎族自治县组成,根据需要可增减成员单位。理事会秘书处设在省教育厅,秘书长由省教育厅负责人兼任。p>

第六条 局设立海南陵水利安国际教育创新实验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实验区开发建设和市场化投融资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承担区内土地一级开发、融资、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区运营管理等工作,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局设立海南陵水国际联合学院,作为局与入驻高校合作的平台型机构,积极争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服务和保障实验区学校运行,探讨教育体系融合创新,推动国际教育高质量发展。海南陵水国际联合学院条件成熟时,可依法报考高等院校。

第四章 人员编制与人事管理

第八条  管理局班子编制。管理局设局长1人(兼任陵水黎族自治县主要负责人)、常务副局长1人、副局长若干人、首席学务主任1人(特聘技术职务,班子成员)。副局长、首席学务主任由局长提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理事会聘任,实行聘任合同制。拟聘任人选属于省属干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管理局享有独立的人事聘任自主权,除兼职领导外,在工资总额范围内独立决定人员聘任、岗位设置、工资标准等。建立与绩效目标相一致的薪酬管理制度,同一级别不同岗位的薪酬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第五章 财务与投融资管理

第十条 管理局的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贴、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各投资主体在试验区开发的国有资产,可以由相关投资主体委托管理局统筹运营管理和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除通过财政资金保障试验区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投入外,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试验区基本建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市场化、多元化融资和运营。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对管理局运行绩效进行考核。管理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重大事项和财务预决算,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试验区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设立行业咨询共治平台和咨询机构。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 2020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