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方面部署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中发[2018]12号)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推动全省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批准设立的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园区。
第一章 园区设立
第一条 市、县级园区设立条件应当坚持集约化、严控园区设立。
(一)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省总体规划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二)具有相应产业基础和区位、交通优势,有利于招商引资;
(三)符合国家和省关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四)区域范围和边界清晰,用地规模合理;
(五)产业定位明确,符合省产业布局要求;
(六)园区单位土地面积投入产出、能耗、碳排放指标符合省有关规定(原则上园区上年度税收收入达到5亿元或每亩税收达到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60%);
(七)经省级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同意。
第二条 省级园区设立与认定条件。符合产业园区基本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市、县级园区,可申请认定为省级产业园区:
(一)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集中度高、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对地方经济辐射带动作用明显;
(二)园区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80%,土地单位投入产出等指标达到同类省级园区平均值的80%;
(三)单位产出能耗、碳排放达到节能减碳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我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五通一平”基础上,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场地平整等配套设施齐全,同步推进绿化、亮化建设,实现供热、供气、宽带网络、有线电视至少两项通,实现“七通一平”;
(五)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园区专属的、协调能力强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相关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级园区认定程序 市、县级工业园区需要升级改造或者设立省级工业园区,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论证,提出审核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产业园区如需更名、扩大规划面积、调整位置,应按程序报省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按照《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琼府办[2017]45号)规定执行。经认定的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报省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备案,纳入省级园区管理。
落实国家和海南省重大战略部署,可新建园区,纳入省级园区布局统筹考虑。
第四条 省级园区认定申请材料 申请升格、设立省级园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升格、设立园区申请书;
(二)设立园区批准文件;
(三)具备省级园区条件的材料及有关资料;
(四)园区相关规划及审批文件;
(五)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文件。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五条 园区管理分工职责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海南省省级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决策全省产业园区发展建设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成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地方政府和省级部门职责 园区主要职责为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类别给予相应指导,主要负责产业政策扶持、运行监测、重大项目协调推进、考核评估等工作。
(三)园区管理机构职责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审批权限设立园区管理机构。进一步简政放权,赋予产业园区更加灵活、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建立权责利相匹配的体制。园区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编制园区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各类法定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审查或者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园区的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3.负责或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园区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审核,做好企业服务和管理;
4.制定并执行园区相关政策、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
5.负责对园区相关机构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6.负责园区经济各项统计工作。
第六条 园区科学规划,严格按照省“多规合一”要求编制园区详细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园区水土保持评估、节能评估、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环境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报告,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或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招商引资,积极引进优质国内外资企业参与园区开发建设。鼓励产业园区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大力发展产业链招商、点对点招商、委托招商、网络招商等,提高招商引资实效。不断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把打造优质营商环境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举措。加强统筹协调,确保项目落地。项目落地后,要做好企业跟踪服务,了解、解决企业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八条 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完善园区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把保护和整治园区生态环境放在首位,合理布局生活服务和生产性服务,将居住、交通、医疗、文教体系纳入园区规划,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推进产城融合。
第九条 建设时序 工业园区应当遵循园区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科学安排年度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根据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情况及时调整,高起点、有计划、分步、循序渐进推进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园区健康有序运行和创新发展。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条 系统集成创新 把系统集成创新摆在突出位置,以风险防控为底线,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和有关法律法规,发挥园区在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制度保障、制度保障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园区在发展中取得新成效。严格遵守海南自贸港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园区大胆尝试、大胆突破,加快建立与海南自贸港相适应、更加灵活的园区管理制度。
(一)营造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依法在园区推广应用简化审批制度,推进园区综合审批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将审批权限下放给园区。建设“智慧园区”,提供一体化电子政务,进一步优化“非面对面审批”,深入推进“一网一次全网”,提高审批效率。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打造公正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加强企业投资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二)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省、市(县)政府向产业园区充分放权,牵头探索推动产业园区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要素市场化配置,畅通产业园区要素流动渠道。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支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与开发运营企业分离,加快产业园区管理运营向专业化、市场化转变。
第十一条 在产业园区先行先试,支持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产业园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建设试点推广。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在重点园区率先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支持园区利用海南自贸港“原产地政策”引导产业发展。支持园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园区在跨境资金流动、产业对外开放、跨境数据流动等方面优先开展试点。
第十二条 人才政策 支持园区建设一流人才生态,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一)实施更加有竞争力的人才引进政策,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才按规定在园区兼职、领取工资,按劳分配领取报酬。支持园区开展“流动人才”引进与管理,园区引进的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我省相应人才政策,园区还可实行特殊人才管理制度、人才津贴制度和人才落户政策。根据吸引人才需要,制定人才收费制度。
(二)支持园区建立人才服务“单一窗口”,为人才提供简便、快捷、高效的服务。园区为在园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等人才提供科研、住房、医疗、就业、教育等方面的便利。
(三)创新编制和岗位管理方式,扩大园区管理机构聘任自主权。建立人事聘任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实行市场化薪酬福利,充分调动各类人员工作积极性。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 完善园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一)有条件的园区要积极引进和发展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立完善的产业孵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技术、人力资源、投融资、知识产权等服务平台建设。园区可将省级考核评定奖励资金用于人才激励和园区创新服务能力提升。
(二)鼓励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高校、科学家、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在园区设立研发机构,根据项目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和资金支持,园区所在地政府提供配套资金、办公场所等条件。
(三)鼓励园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总体方案》框架下的政府投资基金形成合力,共同支持园区建设发展。
(四)园区内企业或其技术人员、科研机构或其研发人员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进步奖,或申请发明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的,园区给予一定奖励。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土地保障 完善园区土地保障机制:
(一)园区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省和市、县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发展规划,市、县应当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各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园区教育、医疗、人才公寓等重大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和建设指标。鼓励和支持条件成熟的园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打造生态园区、智慧园区。
(三)园区要合理制定土地收储计划,统筹土地收储进度,引导用地效率低下的项目转型升级,挖掘潜力,确保产业项目高效落地。
(四)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内供地的产业项目,赋予园区管理机构自主执行《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的权限,允许园区参照现行指标,自主确定“投资强度指标”“年产值指标”“税收指标”三项指标。 (五)鼓励市、县政府创新征地拆迁模式,完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鼓励村集体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园区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加大园区发展金融支持力度:
(一)省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园区发展资金,支持省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产业孵化体系、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
(二 )省级部门在安排项目和拨付相关资金时,要重点向产业园区倾斜,支持产业园区交通、能源、环保、消防、安居工程、标准化厂房、研究场地、科研设备、高端人才引进、人力资源服务等基础设施及配套体系建设。
(三)鼓励园区管理机构(园区平台公司)与园区直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园区所在市县按照“一园一策”原则,共同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四)加强财政资金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加强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园区应将收到的各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使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制度与程序 建立科学、完备的园区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园区经济质量效益评估机制。考核内容除园区经济总量指标外,还包括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贡献、投资强度、产业集群发展、功能完善等指标。考核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按照“信息收集、地方初审、数据核实、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发布”程序开展。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核并公布,作为园区分级动态管理和园区管理机构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奖惩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海南省重点产业园区考核评价办法》对产业园区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奖励和处罚,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产业扶持资金拨付的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 动态调整 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园区考核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考核排名靠后、土地利用低效、闲置现象严重、已开发
对开发效果差的园区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经省政府批准,予以降级或摘牌。原园区区域已不适合开发园区,或原选址不够科学的,可调整选址或四界范围。选址相近、规模较小的园区应进行优化整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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