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方案》要求,推动全省各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布局项目,促进产业集聚,加快构建全省“3'1”产业体系,积极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立足自身需求、取长补短,以共建共享、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实现互利共赢,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飞地经济”适用范围
(一)园区方面
“省级飞地”是指作为“转出地”或“转入地”的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省级园区和市县级园区。 “跨省飞地”是鼓励我省园区“引进来”,支持统筹引进先进地区、先进园区优势资源、优势产业合作建设产业园区(200亩以上)。
(二)产业方面
以“3'1”产业体系为引领,符合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与“转入地”产业规划、产业布局、产业功能定位相一致,涉及产业须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版)》规定。及《海南省“十四五”时期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不包括各类房地产项目。
(三)项目
1.跨市县合作园区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指“转入方”在当地划拨一定面积土地(200亩以上)与“转出方”共同投资或由“转出方”地区独立投资开发建设的合作园区或项目。
2.跨市县迁建产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指“转入方”和“转出方”双方共同牵头、推动的企业迁建项目。跨市县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外商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主要指“转入地”和“转出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均作出较大努力的项目,具体认定由双方协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由“转入地”确定;同时,承担主体须是在“转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
“省内飞地”和“省际飞地”项目的认定,由“转入地”和“转出地”协商确定,报海南省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抄送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
二、职责分工、利益共享与投资分成
(一)职责分工
1.“省内飞地”
“转入地”承担项目能耗指标和招商引资工作,以“要素股权”形式参与“飞地”园区。 “出让地”负责本地区土地征收及农转非审批、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等工作,由“出让地”和“出让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由“出让地”承担新增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用地指标、林地指标、耕地占补指标等。“出让地”不能保证的,由“出让地”承担或部分承担,由双方协商确定。
2、“跨省飞地”
紧盯先进地区、先进园区,充分利用自贸港政策,以双方合作、共建等多种方式,共建“跨省飞地”园区。
(二)利益共享
主要是构建“省内飞地”园区利益共享、投入共享机制,调动双方积极性,形成合作共赢局面。市县间税收共享由“出让地”共同向省财政厅申请。经协商一致,由“转入地”和“转出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省财政厅按程序通过省和市县年度财政结算办理调整事项。“跨省飞地”园区探索运用市场化方式,构建合作共赢机制。
1.“省内飞地”
(1)“转入地”负责征收税收,具体分成比例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
(2)有关统计工作按照国家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执行,由“转入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具体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省统计局备案。 “飞地经济”共享的数据仅用于市、县(园区)年度考核,市、县(园区)不得对外公布或使用,市、县(园区)基础统计数据仍按“地方统计”口径统计对外使用。
(3)共享期限由“转入方”和“转出方”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园区项目性质、优惠政策等因素确定。
2. “跨省飞地”
“飞地经济”项目相关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统计制度执行。
(三)投入分成
“飞地经济”项目投入由“转入方”和“转出方”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园区项目性质、优惠政策等因素确定。
三、扶持政策
(一)在园区年度综合考核中,对成绩突出的园区或项目给予加分。其中,对实质性推动“飞地经济”落地的园区综合考核得分为100分。项目增加1分,形成标志性项目(当年实施,项目建设期总投资10亿元以上或利用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园区综合评价增加1分,创税收1亿元以上的园区综合评价增加1分,积分可累计。
(二)“飞地经济”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申请纳入当年省重点(重大)项目,优先申请当年各类产业资金支持。
(三)“跨省飞地”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重点(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障土地需求。
(四)优先选择“海城文迪”、“大三亚”、儋州洋浦片区基础较好的园区和成熟度较高的项目,探索“飞地经济”模式。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加强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琼海市政府联动形成“前店后厂”格局。支持海口江东新区、琼山区加强联动,依托甲子机场探索“飞地经济”,打造海口江东新区通用航空和公务机产业新模式。
(五)坚持“项目为王”,“转出”与“转入”以项目合作为主。建立省级“飞地经济”项目库,实施动态调整。
(六)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方式开展“飞地经济”合作。鼓励合作方共同设立投融资公司,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PPP'REITs、PPP及专项债券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开发、项目拓展、产业引进和运营管理。支持提升园区专业化运营水平,支持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园区部分或者全部事务委托给第三方运营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园区管理与日常运营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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