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实质性经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本公告适用于注册在自由贸易港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在自由贸易港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企业法人在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
2.在自贸港注册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且未在自贸港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户、资产等均在自贸港内,视为在自贸港实质性经营。
仅在自贸港注册的居民企业,其生产经营、人员、账户、资产等均不在自贸港内,不视为在自贸港实质性经营,不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在自贸港注册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在自贸港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户、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视为在自贸港实质性经营。
4.在自贸港外注册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内 ...或非居民企业在自由贸易港设立机构、场所,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功能,且拥有与其生产经营功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视为实质在自由贸易港经营。
5.在自由贸易港注册的居民企业在自由贸易港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自由贸易港外注册的居民企业在自由贸易港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及汇总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6.在自由贸易港设立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条件的,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7.符合实质性经营条件、享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收集留存相关资料,供税务机关核查。
8.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稽查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9.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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