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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经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发布日期:2022/9/27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建设高质量发展,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经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补充公告如下:
1.《公告》第二条所称在自贸港生产经营,是指企业在自贸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拥有自贸港生产经营设备、设施,且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自贸港,或者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相关合同以企业名义签订。
2.《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自贸港人员”是指企业拥有符合生产经营需要、实际在自贸港工作的员工,员工工资通过企业在自贸港开设的银行账户支付;根据企业规模和员工人数,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有3名(含)至30名(含)员工在保税港居住累计183天。
3.《公告》第二条所称“保税港内设账户”,是指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存放在保税港,基本存款账户和主营业务结算银行账户开立在保税港。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经营:
(一)不具备生产经营功能,仅承担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纳税申报、开具发票等功能; (二)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5.《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海南政发[2022]31号)规定享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其所在企业或单位实质性经营情况参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6.享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质性经营情况,采取“自行认定、申报承诺、事后核查”方式管理,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就实质性经营作出承诺,并填写《实质性经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当对纳税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联合建立实质性经营联合核查机制(以下简称“联合工作机制”)。联合工作机制与主管税务机关对当年新增享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企业或单位实行“全覆盖”核查;对现有企业或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8.对企业实质性经营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协调解决机制研究确定。
9.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