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各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经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经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2年第5号,以下简称《补充公告》),有效推动优惠政策落地,确保企业及时享受政策优惠,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管理服务工作:
一、准确把握政策标准
(一)自贸港生产经营标准
自贸港生产经营标准有两个层级,第一是业务层级标准,要求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内。第二是管控层级标准,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控的机构设在自贸港内,即生产经营决策(如计划、控制、考核、评估等)、财务决策(如借款、贷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人事决策(如任免、薪酬等)均由设在自贸港内的机构作出或执行。满足以上两个标准之一的,即符合在自由贸易港生产经营的标准。
(二)自由贸易港人员标准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必须有至少3人(含)至30人(含)的在自由贸易港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员工。其中,员工人数不足1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必须至少有3人(含)在自由贸易港居住累计满183天;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0人以下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必须至少有30%(含)的员工在自由贸易港居住累计满183天;若雇员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则每个纳税年度内至少有30人(含)在自由贸易港居住累计183天。
(三)雇员人数的计算
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企业派遣的劳务人数。
对于总机构在自由贸易港内的企业,雇员人数是指其总机构和位于自由贸易港内的分支机构的雇员人数;对于总机构在自由贸易港外的企业,雇员人数是指其位于自由贸易港内的分支机构的雇员人数;对于非居民企业位于自由贸易港内的机构、场所,雇员人数是指自由贸易港内机构、场所的雇员人数。
同一雇员不得重复计入多个企业的员工人数。从业人员数量以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年度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对于在年度中间开始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上述相关指标以实际经营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
(四)停留天数计算
停留天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保税港区累计停留的天数。
当日在保税港区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对于在年度中间开始或终止经营活动,实际经营时间不足半年的企业,累计停留183天的标准按企业实际经营时间减半计算。天数与实际营业时间相符。
2. 优化税务服务
(一)做好政策解读
各市县局要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指导方式,帮助纳税人充分了解政策,积极引导纳税人合规享受,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市县局要加强人员培训,特别是办税服务厅的纳税指导、咨询培训,做好引导解释工作,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疑难问题。各市县局要确保对外开放的政策、业务咨询电话畅通、应答高效、规范准确。
(二)加强现场指导
年度所得税预缴期间,对首次申请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以及人员收入首次达到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标准,且未进行实质性操作指导的企业,各市县局将以风险提示指导为主,加强政策宣传和企业是否符合《补充公告》标准的指导。
(三)简化享受优惠方式
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采取“自行确定、申报承诺、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申报办理方式。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填写《实质性经营自评承诺表》(附件),连同纳税申报表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四)实行事后核查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协调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核查。联合核查机制与主管税务机关对当年新增享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企业或单位实行“全覆盖”核查;对现有企业或单位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企业在接受相关部门实质性经营核查前,应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相关模块,按照企业规模对应的自贸港常住从业人员人数最低标准录入相关从业人员身份证具体信息,相关部门对录入的员工居住信息进行核查。
三、妥善处理纠纷
《补充公告》已明确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纠纷协调解决机制,为企业实质性经营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思路。各市县局要妥善处理纠纷,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更好保障自贸港优惠政策落地,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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