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海南岛外旅客寄递邮件及退岛免税购物监管要求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2/3

旅客,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2021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就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寄送及退岛监管要求公告如下:
1.邮寄寄送及提货方式
(一)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商品,购买人、付款人、收件人均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货地址在海南省外的,可选择邮寄方式提货。
(二)离岛旅客选择邮寄方式提货后,离岛免税商店在核实购物旅客符合邮寄要求并实际离岛后,应一次性将旅客购买的免税商品邮寄回岛。并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和电子签名将免税商品交易及购物人员信息、身份验证、发货运单、收货信息等电子数据传输给海关,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岛内居民返岛提货方式
(一)离岛前购买免税商品后返岛的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身份证、海南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工作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外国人),可在岛外免税商店设置的返岛旅客提货点提货。上述岛内居民应自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提货。逾期未提货的,免税商店应当主动为其办理退运手续。
(二)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回国旅客提货点应当按规定对提货人资质、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审核后,向购物者交付免税商品,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和电子签名,向海关实时传输免税商品交易、身份验证、个人提货收货、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回国旅客提货点应当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并报海关批准。
三、相关法律责任
离岛免税商店未尽职审核离岛旅客身份信息和行程信息真实性,导致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限额被盗用,离岛旅客违规邮寄、提走免税商品,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的,海关应当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一个自然年度内被海关警告3次以上的,海关可以暂停其离岛免税业务,暂停期限不超过6个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寄送、回取方式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