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不超过2万元(含)并列入本公告附件清单的离岛免税商品。采用“保提”和“购提”方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为消费者自用最终商品,应当一次带离岛,不得再次销售。
2.“保提”提货方式
(一)旅客每次购买免税商品,在离岛前可选择提货,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免税商品,旅客除支付货款外,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该进口商品进口税额的担保后,即可当场提货。此方式购买的免税商品不能在岛内使用。
(二)旅客离岛时需退还所购商品担保金时,应主动向海关申请核销未使用或未消费的免税商品,并提交免税购物小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经海关核查,旅客提交的免税商品与购物信息相符的,海关将在购物小票上确认签字。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为离岛旅客办理核查签字手续:
1.离岛旅客提交的免税商品已被使用或消耗;
2.离岛旅客提交的免税商品与购物小票所列项目不符;
3.购物者信息与离岛旅客信息不符。
(四)如海关实物核查通过,且购物者已实际离岛,海关将退还保证金。如购物者自购物之日起未离岛超过30天、未主动向海关申请免税商品核查或未通过核查,相关保证金将直接转为税款。
三、 “现买现提”提货方式
离岛旅客在离岛前购买本公告附件清单所列免税商品时,对于单价不超过2万元(含)的免税商品,可选择“现买现提”方式提货,并按照每人每类免税商品购买限额要求办理。离岛旅客支付货款后,可当场提货,离岛阶段海关不再对实物商品进行核查。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离岛旅客采用上述两种方式提货的,离岛时间自购买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含);旅客未离岛超过30天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离岛免税商店未按照规定销售免税商品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包提”和“买提”方式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规定》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年3月1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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