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决定,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规定》发布,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2016年第7号、2017年第6号、2018年第22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免税购物监管办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推动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岛旅客在海南省岛外免税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商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携带出岛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离岛免税商店应在海南省机场、火车站、港口通往大陆的隔离区(以下简称“隔离区”)内设立提货点,并向海关总署报告。经海关批准。
隔离区属于海关监管区域,相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岛外免税商店在免税商品入库前应当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商品电子数据信息。旅客购买免税商品、提货时,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完整、准确、实时地向海关传输旅客购物、提货信息等电子数据。
第二章免税销售监管
第五条旅客购买免税商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旅行证件,以及海关规定的所乘坐的离岛运输工具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岛外旅客可以在任何一家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商品。网上购买的,购物人与付款人应当为同一人。
旅客购买免税商品后,通过交通工具携带免税商品离岛计为一次免税购物。
第七条 每位离岛旅客年度免税购物额度、免税商品种类及购买数量限制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岛外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离岛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对象、品种、数量、金额销售免税商品。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和限额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进境货物进口税。
第八条 岛外旅客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有剩余(或未使用)的,在购买超过免税限额的商品纳税时,海关以“岛外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减去剩余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旅客购物时未使用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额购买的,海关以岛外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第九条 海关对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过年度免税购物限额的旅客购买的商品,应按岛外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对应的税率计征税款。
第十条 岛外旅客可以通过岛外免税商店向海关缴纳税款。岛外免税商店应当每10日向海关办理一次纳税手续,并自海关填发《岛外免税商店纳税申报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国库)缴纳税款。e 完税证明。逾期未缴税款的,海关自缴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税款全部缴纳之日止,每日按欠缴税款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最高不得超过应缴税款数额。
滞纳金起征点为50元人民币。
第三章免税品代收监管
第十一条岛外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对岛外旅客需要代收的免税品进行封存,并提前送达代收点。
岛外旅客代收前,岛外免税商店应当确保所售免税品的外部封条完好。
第十二条在市内岛外免税商店或岛外免税网上窗口购买免税品的旅客,应当办理代收手续进入隔离区后,在取货处办理所购免税商品的取货手续。岛外免税商店应当在核实岛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和乘车证明后,发放免税商品。
岛外旅客在隔离区内的岛外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商品后,即可领取。
第十三条 岛外旅客在隔离区提货后,如因航班(火车、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岛隔离的,应将免税商品交由岛外免税商店(含提货点)保管,待实际离岛、重新进入隔离区后再领取。
岛外旅客购买免税商品后,如变更航班(火车、航次),变更后的航班(火车、航次)时间在原离岛日期后30日内的,免税商店可为其办理相应的延期提货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票手续。
岛外旅客购买免税商品后退票的,岛外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票手续。
第十四条岛外旅客提货后退回免税商品的,岛外免税商店应当对退回的免税商品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因退货需要退税的,岛外旅客或岛外免税商店应当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填写退税凭证交原纳税人到指定银行(库)办理退税手续。
岛外旅客提货后需要换货的,岛外免税商店应当保证退回的免税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与换货的免税商品完全一致,经海关核准后交付岛外旅客。
第十五条岛外免税商店发生退、换货等免税商品异常处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岛外免税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一个自然年度内被海关警告3次以上的,海关可以暂停其开展岛外免税业务,最长不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撤销该岛外免税店的注册。同时,离岛免税店还应当按照进口货物缴纳相应的税款:
(一)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对象销售免税商品;
(二)超出规定品种、规定限量、配额销售免税商品;
(三)未在海关核准的区域内销售免税商品;
(四)未按照海关监管规定办理免税商品进口申报、入库、出库、销售、提货、核销等相关手续的;
(五)租赁、转让、转移免税商店经营权的。
第十七条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
(一)为他人购买免税商品以牟利或牟利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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