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离岛免税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销售免税商品增值税、消费税管理,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岛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依照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离岛免税商店应当按月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离岛免税商店经营主体基本情况。
(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商店(包括海南省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商店)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离岛免税商店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报送的报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离岛免税商店执行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到期或者被撤销离岛免税经营资格的,应当自资格到期或者被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岛外免税商店销售非岛外免税商品,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第六条岛外免税商店兼营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
第七条岛外免税商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岛外免税商店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格式和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地向税务机关提供销售的离岛免税商品名称、销售价格、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始经营离岛免税商品的岛外免税商店,应当在本办法施行次月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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