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9/3

海南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海事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现就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1.国内船舶建造企业向运输企业出售船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置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购置船舶在“中国洋浦港”注册。
2.购置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及港澳台运输业务。
2.购置船舶的运输企业应退税额为其购置船舶时缴纳的增值税额。
3.购置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主管部门:
1.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注明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
2.运输企业及所购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及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提交有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登记证》;从事国际集装箱、普通货物运输的,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证书;从事内地至香港、澳门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物运输的,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证书;从事大陆与台湾间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台湾海峡两岸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船舶营运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运输企业购置船舶缴纳的增值税,已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不得申请退税;已申请退税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5.运输企业不再符合《通知》退税条件的,应在条件变更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交通部门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已退税款缴纳手续。
应纳税额=购置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六、交通运输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补缴税款的,在税务机关取得的办理税款放行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税收管理措施。
八、海南省交通运输、海事、税务部门要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共同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九、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具体适用政策时间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签发日期为准。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