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材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11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2025年前,对“两头在外”模式下从岛内进口自用或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耗用的原辅材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11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材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材料清单》(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清单),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产品、光纤预制棒等原辅材料,以及飞机、其他飞机及船舶维修零件等,共计169个8位税则税目产品。 受益对象 在海南自贸港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适用条件
“零关税”原辅材料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原辅材料消耗:
※ 自用生产
※ “两头在外”模式下的生产加工活动
※ “两头在外”模式下的服务贸易

1.“零关税”清单何时实施?
答: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直至全岛封城。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2025年前全岛封闭运行。

2.“零关税”原辅材料免征哪些税?
答: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零关税”原辅材料如何管理?
答:“零关税”原辅材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列入清单的商品可享受“零关税”政策。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情况动态调整。

4.“零关税”原辅材料中的零部件如何管理?
答:原辅材料“零关税”政策进口的零部件,应当用于飞机、船舶维修(包括相关零部件维修)。具体包括:
(一)用于修理从境外进境并复出口的飞机、船舶(含相关部件);
(二)用于修理以海南为主要经营基地的航空公司经营的飞机(含相关部件);
(三)用于修理在海南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海南省港口为船籍港的航运公司经营的船舶(含相关部件)。

5.自用“零关税”原辅材料生产如何管理?
答:“零关税”原辅材料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移或出岛。如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移或离境的,应经批准并办理补税手续。

6.用“零关税”原辅材料加工生产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如何管理?
答:需缴纳相应原辅材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增值税、消费税按规定征收。

7.用“零关税”原辅材料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口如何管理?
答:按现行出口货物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