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配套政策】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材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11/30

第三条 从事“零关税”原辅材料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零关税”原辅材料消耗等信息的全程跟踪,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第四条 从事“零关税”原辅材料业务的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电子账簿。
第五条 从事“零关税”原辅材料业务的企业可以自主登记电子账簿商品信息,自主核查消耗情况,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办理核查手续,自主纳税。企业对自行申报的数据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企业进口“零关税”原辅材料时,应按规定向海关提交保税核销清单,并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手续。
第七条 企业进口“零关税”原辅材料,并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时,应在报关时提出申请,将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零关税”原辅材料与其他“零关税”原辅材料分开申报。
第八条 “零关税”原辅材料进出口、制成品出口、内销时,监管方式按照“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代码0715)及相关监管方式申报。其中,“零关税”原辅材料进口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免税性质填报为“零关税原辅材料”(代码591);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自愿缴纳的,征税、免税性质填报为“部分征税原辅材料”(代码592)。
第九条 “零关税”原辅材料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移,不得出口。企业因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口的,应当先行缴纳税款,并依法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 使用“零关税”原辅材料加工生产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企业应先行缴纳相应进口“零关税”原辅材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依法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零关税”原辅材料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口或“零关税”原辅材料直接出口,无需纳税,按照现行出口货物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于飞机、船舶维修(包括相关部件维修)的零部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零关税”原辅材料政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一)用于修理从国外进境并复出口的飞机、船舶(含相关部件);
(二)用于修理以海南为主要经营基地的航空公司经营的飞机(含相关部件);
(三)用于修理在海南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海南省港口为船籍港的航运公司经营的船舶(含相关部件)。
企业使用上述部件开展维修业务的,应当记录部件使用情况,并能够与被修理的飞机、船舶(含相关部件)形成对应关系。
第十三条 “零关税”原辅材料税收征管的其他事项,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海关对“零关税”原辅材料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实施海关统计。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零关税”原辅材料消耗等信息的全程跟踪,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第四条 从事“零关税”原辅材料业务的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电子账簿。
第五条 从事“零关税”原辅材料业务的企业可以自主登记电子账簿商品信息,自主核查消耗情况,并向海关如实申报、办理核查手续,自主纳税。企业对自行申报的数据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企业进口“零关税”原辅材料时,应按规定向海关提交保税核销清单,并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手续。
第七条 企业进口“零关税”原辅材料,并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时,应在报关时提出申请,将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零关税”原辅材料与其他“零关税”原辅材料分开申报。
第八条 “零关税”原辅材料进出口、制成品出口、内销时,监管方式按照“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代码0715)及相关监管方式申报。其中,“零关税”原辅材料进口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免税性质填报为“零关税原辅材料”(代码591);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自愿缴纳的,征税、免税性质填报为“部分征税原辅材料”(代码592)。
第九条 “零关税”原辅材料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移,不得出口。企业因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口的,应当先行缴纳税款,并依法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 使用“零关税”原辅材料加工生产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企业应先行缴纳相应进口“零关税”原辅材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依法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零关税”原辅材料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口或“零关税”原辅材料直接出口,无需纳税,按照现行出口货物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于飞机、船舶维修(包括相关部件维修)的零部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零关税”原辅材料政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一)用于修理从国外进境并复出口的飞机、船舶(含相关部件);
(二)用于修理以海南为主要经营基地的航空公司经营的飞机(含相关部件);
(三)用于修理在海南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海南省港口为船籍港的航运公司经营的船舶(含相关部件)。
企业使用上述部件开展维修业务的,应当记录部件使用情况,并能够与被修理的飞机、船舶(含相关部件)形成对应关系。
第十三条 “零关税”原辅材料税收征管的其他事项,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海关对“零关税”原辅材料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实施海关统计。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