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材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4

财关税[2021]49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材料“零关税”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1.将鲜木薯、氯乙烯、航空发动机零件等187个商品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材料清单,具体范围见附件。原辅材料“零关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材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有关规定。
2.海南省有关部门要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定位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充分评估产业实际需求,引导企业合理使用“零关税”原辅材料。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