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车辆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5

财关税[2020]54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车辆、游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1.全岛封闭运营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要运营基地),对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飞机、车辆及其他营运车辆、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民航中南地区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税务厅确定。财政部、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零关税”政策的车辆、游艇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中,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行业条目,并动态调整。
2.享受“零关税”政策的车辆、游艇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将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情况,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动态调整。
三、“零关税”车辆、游艇仅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经营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在转让前取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主体的,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进口税。对“零关税”车辆、游艇转让,按规定征收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企业进口清单所列车辆、游艇自愿缴纳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申请办理。
五、“零关税”车辆、游艇应在海南自贸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海事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运营,接受监管。飞机、船舶应经营从海南自贸港始发或经停的国内、国际航线。游艇经营范围为海南省。车辆可用于大陆与大陆之间的客货运输,出发地和目的地至少有一方须在海南自贸港,每年在大陆累计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0天。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至内地“点到点”、“来回程”客货车辆不受天数限制。
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进口税。
六、海南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民航厅、财政厅、海关厅、税务厅等部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车辆游艇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认定程序,进口后“零关税”车辆游艇的登记、入籍、运营和监管,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的国内、国际航线飞机和船舶的认定标准,车辆每年在内地停留不超过120天的适用情形及计算方法,对“点到点”、“来回程”运输服务的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以及办理“零关税”车辆游艇手续等。违规处理办法。
七、海南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汽车游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向省内主管部门通报,并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车辆、游艇等信息。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车辆、游艇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