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23]14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口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大压力测试力度,现就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车辆游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1.对进口半挂车道路牵引车、围挡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乘用车(可插电)等22种商品(见附件),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车辆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54)
2.以上22种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入籍,并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经营,接受监管。半挂车道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客车(可插电式)可从事往返内地客货运输业务,出发地和目的地至少有一个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每年累计在内地停留不超过120天。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往返内地“点对点”、“来回程”的客货车辆不受天数限制。站坪巴士、全地形车的经营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补缴相应的进口税。
3.对上述22种商品的适用主体、税收政策、管理措施等规定,继续按照财关税[2020]5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请海南省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调整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车辆游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明确新货物进口后的登记、入籍、运营、监管要求及违法处置标准,防止“零关税”货物被挪作他用其他用途。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车辆游艇政策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5日
版权所有 © 2024 海南斯泰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