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车辆游艇进口企业资格认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1/2/8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车辆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税〔2020〕54号)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车辆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60号)规定,为做好“零关税”车辆游艇进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拟进口“零关税”车辆游艇的企业,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要经营基地,以下简称进口企业)。
2.进口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申报流程详情请参见使用手册(附件)。
3.进口企业申报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其中航空运营人还需提供民航业相关经营许可证。进口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进口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审核状态。
5.进口企业须承诺在申报时已阅读并知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车辆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车辆游艇“零关税”进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车辆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并承诺进口的“零关税”车辆游艇严格遵守以上三个文件的要求。
6.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车辆游艇进口、登记、使用、营运等有具体要求的,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规定。
特此通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