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7/26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车辆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税〔2020〕54号)、《海南自由贸易港车辆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车辆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2020〕6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岛封关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的“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从事定期道路旅客运输、包车旅客运输、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小微客车租赁及运营服务、符合新能源要求的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服务的“零关税”载客车辆,以及从事道路货运(含普通货物运输、特种运输和大型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及运营服务的“零关税”货运车辆。
第三条 “零关税”营运车辆可从事往返内地的客货运输经营,始发地和目的地至少有一地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且每自然年在内地累计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0天(以自然日计算,不限次数)。其中,海南自贸港往来内地“点对点”、“来回程”的客货车辆不受天数限制。
第四条“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出岛时间及在内地停留天数,由省运保中心依托琼州海峡轮渡联网售票系统和海南省“零关税”进口车辆及游艇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进行联网采集分析。对每自然年累计在岛停留天数达到100天的车辆,省运保中心将通过监管系统向车主发送通知提醒。对于每自然年在岛停留时间超过120天的车辆,省交通保障中心将向车主发送通知,同时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提供车辆进出境明细等信息,在实现联网传输前,省交通运输厅将定期以函件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往来内地“点对点”、“来回程”的“零关税”客运车辆,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许可,从事省际定期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和省际旅游客运的车辆。海南自由贸易港至内地“点到点”、“来回程”“零关税”货运车辆,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货运服务起点至少有一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行驶路线和经停地点相对固定,装卸货物后立即返回的车辆。
第六条 拥有海南自由贸易港至内地“点到点”、“来回程”“零关税”客货运输车辆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照附表要求向经营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相关车辆信息(详见附件)。其中,省际定期客运企业应自取得《道路运输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经营车辆未发生变更的,每年填报一次;省际包车旅客运输、省际旅游旅客运输、货运(含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企业应当至少申请备案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车辆信息同步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和交通运输保障中心。
省交通运输保障中心应及时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往来内地“点对点”、“来回程”的“零关税”客货运输车辆信息通过监管系统提供给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单位和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平台。在实现联网传输前,省交通运输厅应定期以函件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 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向内地从事“点到点”、“回程回程”运输的“零关税”客货运输车辆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其他“零关税”营运车辆年度进出境时间不得超过120天的规定管理。
第八条 海关监管期间,企业在每年6月30日(含)前向主管海关或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报送上一年度“零关税”营运车辆使用情况报告时,还应当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九条 海关监管期间,企业因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零关税”营运车辆的,应向主管海关或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转移,并办理车辆登记、经营变更手续。转移车辆进出岛时间和在岛外停留天数延续转移前相关信息,并纳入同一自然年累计计算。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