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离境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5

出境。
(四)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海关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和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符合海关对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向海关总署传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定期传送变化后的企业名单。海关依据上述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五)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I类或II类,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海关总署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送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名单。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输变化后的企业名单,税务总局根据上述名单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
(六)危险货物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三、办理程序
(一)启运港海关根据出口企业申请,为启运港装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以经停港为货物启运港的,经停港海关根据出口企业申请,为启运港装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二)海关总署每日通过电子口岸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盖启运港退税标识)。
(三)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资料向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退税前,应向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启运港退税申报。
(四)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国家税务总局通关的企业海关信用评级信息、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如上述信息表明其不符合启运港退税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凭国家税务总局通关的报关单数据(启运港退税标识)办理退税。
(五)在启运港启运、经停港装货的出口货物实际从启运港离境后,海关总署每日将正常通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启运港退税标识)传输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每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 (六)货物未运抵启运港,不再出口的,启运港或经停地海关应当注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总署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出口企业应当补缴税款,并向启运港或经停地海关提供该货物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尚未办理海关放行手续的货物,d.自装运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核销手续的,除不可抗力或前款第(六)项情形外,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的,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七)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凭税务总局正常通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定或调整已退税款。
四、各地海关、税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合作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货物发运异常等信息。财政、海关、税务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综合司)、税务总局(货物和服务税司)报告。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