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外贸船舶加注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2/26

海南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海事局: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外贸运输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和国产燃料油政策通知如下:
1.全岛封岛前,允许以洋浦港为内外贸运输中转港的境内船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洋浦港本航次所需的国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海南省境内燃料油生产企业凭燃料油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内外贸运输境内船舶加注”)等相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上述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保税油、本地生产燃料油统称“保税油”。本条规定的国内船舶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2.同船承运内外贸船舶,是指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经营运输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国内水路货物班轮运输”),并在海关登记注册,同时承运内外贸集装箱货物的船舶。
本航次是指装载外贸货物从启运港至洋浦、从洋浦至目的港的航次,其中启运港为装载外贸货物转运至洋浦的国内首个港口;目的港为洋浦中转外贸货物国内最终卸货港。
3.本航次所需免税油量=本航次里程×(燃油消耗率×额定功率÷额定航速)。 航次里程以《中国沿海航行里程表》为准,燃油消耗率以《船舶推进机械及发动机手册》数据为准,额定功率以《船舶检验证书》数据为准,额定航速以《船舶试验综合报告》或《船体与设备手册》数据为准。
4.洋浦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上述公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船舶免税油品加油量,免税油品经营企业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加油量加注免税油品,船舶可申请多个航次累计加油。免税油经营企业应向税务部门报送加注免税油品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5.免税油品操作及监管流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后、本通知发布前,已试行的内外贸同船国内船舶燃油,可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