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详情点击: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负面清单出炉!清单外生产设备三项税项全部免征!)
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第23号公告),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的申报、管理、使用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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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如何申报?
企业申报进口时“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进口报关单上的“报关地”应填报“海口海关”或经营场所所属关区名称及代码(“三沙海关”除外);“免税性质”应填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代码:491)。企业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时应填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缴纳进口环节税)”(代码:493);“监管方式”应填报“一般贸易”(0110);免税方式应填报“具有免税性质”(代码:5);“消费使用单位”应填报企业名称。
2.“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如何管理?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实行“一企一账”管理。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首次申报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运输平台”系统中填报企业台账信息。
3.“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如何使用?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仅限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期限为3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监管期限届满,海关监管自动解除。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企业在海关监管期间,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和海关规定保管、使用“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
4.如何确认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
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和《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附件所列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并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传输至海口海关。企业名单上网传输前,海南省相关主管部门将上述企业名单书面告知海口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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