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配套政策】海口海关《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海关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7/13

第一条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充分发挥洋浦保税港先行先试作用,规范实施洋浦保税港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洋浦保税港监管条例》《洋浦保税港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部税函[2021]1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岛封岛前,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在洋浦保税港加工的货物增值额超过30%(含30%,同上),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对通过洋浦保税港进入国内区域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并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加工贸易增值税免征政策”),其实施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享受加工贸易增值税免征政策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洋浦保税港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工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三)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注册;
(四)将企业生产数据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洋浦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照海关批准的方式和数据标准进行备案,报送的信息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可追溯,符合海关征税和后续监管的要求。
第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洋浦保税港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进行备案,实行“一企一户”管理制度。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企业主营业务所属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具体项目、产品名称及描述(如主要材料、加工工艺概况等)。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洋浦公共服务平台推送给海关。
第五条 享受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含进口料件内销货物,加工增值额应超过30%(含)。具体计算公式(以下简称公式)为:
〔(区外货物国内销售价格-∑从国外进口料件的价格-∑在境内区外采购料件的价格)/(∑从国外进口料件的价格'∑在境内区外采购料件的价格)〕×100%≥30%
计算公式中相关价格的确定,参照《海关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和《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有关规定。其中:
(一)区外内销货物价格以注册企业向国内外销售的含有进口料件生产加工的货物成交价格为准;
(二)从国外进口料件价格以注册企业从国外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准,应包括料件运抵国内进口地点卸货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区外采购料件价格以从国内外采购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准,应包括料件运抵洋浦保税港区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四)本政策适用于总增加值在100亿元以上的货物内销。30%以上(含)来自洋浦保税港区深加工。
计算公式中,从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为区内各加工企业投资的进口料件价格之和;从区外采购料件价格为区内各加工企业投资的区外采购料件价格之和。
区内加工企业应为经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登记注册的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第六条进口料件增值30%以上(含)的货物在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免征进口关税:
(一)进口料件属于关税配额管理商品;
(二)仅经过一次或多次混合、重新包装、分割、组合包装、刃磨、简单磨削或者简单切割等轻微加工或处理; (三)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缴纳进口关税的货物。 第七条 未经进口料件加工,经洋浦保税港区内销的货物,不满足加工增值额30%以上(含)的条件,可享受免征加工增值关税政策。
第八条 符合加工增值关税免征政策条件的企业相关制成品内销时,区内企业应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南专项申请”模块,向洋浦保税港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海关监管辅助系统”(以下简称“海关监管辅助系统”)发起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登记申请。 企业申请免征增值加工货物进口关税的,应当准确测算、如实申报区外内销货物价格和按单耗比例计算的进口料件价格、境内从区外采购料件价格。
第九条 海关监管辅助系统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企业提交的数据进行逻辑检验和管控,判断是否符合加工增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系统自动生成免征增值加工货物内销进口关税确认号(以下简称“确认号”),并将备案号反馈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端;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系统将备案申请退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端,同时反馈判定回执。
同一备案企业不同合同、不同批次的增值加工货物,其区外内销价格、境外进口料件价格、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未发生变化的,确认号可重复使用;上述三项要素有一项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请确认号。
第十条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如转内销至区外,区外进口企业凭确认号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内销货物进口申报手续。进口报关单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并按货物实际查验情况申报。
“报关地海关”应填写“洋浦港海关(代码为6408)”;
“进境海关类型”应填写“洋浦港海关(代码为6408)”;
关联登记号应填写为:免征进口关税的增值加工货物内销确认号,确认号规则为:A'4位海关代码'年份后2位'5位流水号(含数字和字母);
免税性质应填写为:496(“含进口料件的增值加工货物”);
监管方式应填写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免税方式应填写为:“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