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关于加快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力度的指示精神和我省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根据《科技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授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开放创新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授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科技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建立完善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通过“赋能”和“赋能”双轮驱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总体布局。从全省看,省科技厅将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试点单位规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流程,充分赋予单位管理科技成果的自主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做好科技成果“赋能”“赋能”转化机制的管理、服务和执行等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多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协同推进机制,强化试点工作闭环管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抓改革创新、落实改革举措、破除改革瓶颈的局面。
2.坚持重点突破。推动特色创新和科技创新融合互促,破解官员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和体制瓶颈,凸显海南特色,在扩大授权主体类型、建立官员科技成果单独管理体制、完善“分级授权”和“权益转移”办法、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完善转化和收益机制等方面取得重点突破。
3.坚持激励引导。以促进我省特色产业发展为目标,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对技术转化平台、项目和人才给予支持,改进完善组织管理方式,集中资源和力量,建立健全技术转化全链条,增强赋能工作各参与方获得感。
(三)主要目标
在科技部等9部门在我省实施赋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我省有关单位,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建立完善赋能工作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培养科研人员创新能力,释放科技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试点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试点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或者企业等社会组织接受其资助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采取分级授权的方式,将属于本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授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互为共有人。被授权的成果应权属明确、应用前景良好、受让方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成果类型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试点单位应建立拟授权科技成果清单,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授权范围。试点单位应建立授权成果负面清单制度。
试点单位应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授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根据科研人员意愿,采取在转化前授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授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等不同的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重复激励。先授权后转化的,由完成科技成果的人(团队)在团队内部达成共识,就内部利润分配比例等事项书面约定,并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授权申请。试点单位应当审核同意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试点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订书面协议,合理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知识产权维护费用等,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方权利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权属变更手续。鼓励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单位就成果所有权权益转让事宜进行协商。
(二)对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授予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以授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向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实施。试点单位应当审查同意并在单位内公示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订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收益分配,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效益良好的,试点单位可以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的长期使用权。试点结束后,试点期间签订并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继续按照协议履行。
(三)实施以知识增值为导向的激励政策
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成果转化收益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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