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21]94号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关于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请示,商务部、司法部收到,现批复如下:
1.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要求, (国函[2020]111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8月1日,在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在华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的通知》(附目录)规定范围内,对《旅行社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对应当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在我国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的通知》(附目录)。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期满后,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本批复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
国务院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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