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4/8/17

(2024年8月17日)

数字贸易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推动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服务新发展格局构建,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和安全两个大局,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为塑造外贸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建设数字中国和贸易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按照创新优先、安全为基础、扩大开放、合作共赢、深化改革、系统治理、试点先行、重点突破的原则,推动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主要目标是:到2029年,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规模稳步增长,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45%以上;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布局进一步完善,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数字领域开放水平大幅提升,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全面加强。到2035年,数字交付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50%以上;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全面建立,制度开放水平全面提升。

2.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

(一)积极发展数字产品贸易。加强数字化应用场景和模式创新,提升数字内容生产质量和水平,培育拓展跨境数字化交付渠道,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持续优化数字服务贸易。推动数字金融、在线教育、远程医疗、数字化交付专业服务等数字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升品牌和标准影响力。发展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服务外包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服务外包加速数字化转型。

(三)大力发展数字技术贸易。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加快通信、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导航等领域对外贸易发展。

(四)推动数字订单贸易高质量发展。鼓励电商平台、运营商、支撑服务商等主体做大做强,加快品牌建设。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推动数字领域内外贸融合发展。

(五)培育壮大数字贸易经营主体。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影响力强的数字贸易龙头企业。积极培育外向性强、独特竞争优势的数字贸易中小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支持数字平台企业有序发展,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推动数字贸易制度性开放

(六)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投资扩大数字领域投资。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升数字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资经营便利化水平。

(七)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完善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机制和流程,规范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确保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高效、便捷、安全的跨境数据流动机制,促进数据有序跨境流动。

(八)建设高水平数字贸易开放平台。高标准建设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打造数字贸易集聚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鼓励数字领域各项改革开放举措在有条件的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压力测试。充分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博览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平台作用,促进数字贸易领域交流合作。

四、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九)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双边和区域组织制定数字贸易相关规则,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积极推动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程。参与制定应对经济数字化的国际税收规则,探索建立税收利益分配更加合理、税负更加公平的数字贸易相关税收制度。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数字经济和商事规则的谈判。

(十)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推动建立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跨境结算、移动支付等领域国际合作,深化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与东盟国家、中亚国家、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数字贸易合作。

(十一)加快数字信任体系建设。加快建设数字贸易认证体系,推动前沿数字信任技术研发创新应用,培育数字信任生态。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国际互认。鼓励数据安全、数据资产、数字信用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

(十二)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优化调整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持续促进全球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开放、安全、稳定、可持续。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法院作用,推动数字领域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发展。

五、加强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数字贸易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落实好本意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商务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形成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合力。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与数字贸易发展相关的配套文件。

(十四)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数字贸易地方性法规。加强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加快数字贸易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

(十五)建立完善统计制度。建立完善数字贸易统计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发布数字贸易统计数据。支持与有关国际组织、重点国家和研究机构开展统计交流合作。编制发布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及相关指数,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加强多渠道支持保障。加强对数字技术研发支持,促进成果转化和与其他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数字贸易领域。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对源代码、算法、加密密钥、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的法律保护。加快推进数字产品标识工作。加强数字贸易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强与数字贸易相关的商标注册和保护。拓宽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和纠纷解决渠道。

(十八)加强人才和智力支撑。加强数字贸易相关培训,提高领导干部业务素质。充分发挥数字贸易专家作用,加强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支持高校设立数字贸易相关专业学科。创新数字贸易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深化校企、政企合作,支持企业加强专业人才培养。